治理|央行原行长助理张晓慧:应强化股东在金融企业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_本文原题为 央行原行长助理张晓慧:应强化股东在金融企业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北京商报讯(采访人员 孟凡霞 刘四红)8月2日 , 央行官微发布消息称 ,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央行原行长助理张晓慧在《中国金融》发文称 , 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金融改革开放发展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 近年来我国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取得长足进步 , 但不可否认的是 , 在金融机构粗放式发展的快速成长过程中 , 金融企业公司治理中仍可见诸多“形似而神不至”的风险点 , 现有治理结构中不适应未来金融业双向高水平开放和全球竞争的制度机制也客观存在 。
一是“甩手”特征在中央企业金融板块、民营金融机构中广泛存在 , 俗称“管生不管养” 。 一方面股权过度集中 , 大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经营、滥用股东权利、违规开展关联业务等 , 金融机构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另一方面股权过度分散 , 高管层权力缺乏监督 , 委托代理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 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 , 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 。
二是“伸手”特征在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机构中表现突出 , 蔽之“政监资不分” 。 一方面 , 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容易受到政府行政决策干预 , 常常将满足政府政策偏好而非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制定的目标作为机构经营的首要任务;另一方面 , 地方政府往往将地方金融机构看做“第二财政” , 由于需要同时在承担贡献税收、利润、创造就业等公共服务职能以及基于利润最大化目标经营发展之间进行抉择权衡 , 金融机构必然面临着自身治理目标、力度和效果不尽如人意、左右为难的局面 。
三是“束手”特征在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 , 谓曰“监督大过决策” 。 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 , 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架构 , 相比前述两种类型 , 当下风险看似相对可控 , 但对未来如何建立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治理结构往往十分迷惘 。
对此 , 张晓慧提出 , 应持续优化、强化股东在加强金融企业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一是着力解决金融机构在股东地位和作用上发挥不足的“原生”问题 , 夯实金融企业自身的主体责任 。 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 , 不仅仅是更换董事、监事、高管这么简单 , 重点在于股权结构的市场化、法治化突破 , 不仅要对主要股东的资质把好关 , 还要引入有利于机构长远发展、资本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符合企业治理文化的战略性股东 , 并在保持国有股东重要影响的基础上 , 鼓励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 以公司治理的改善来提升经营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 要强化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管理 , 下大力气解决股东“越位”和“缺位”的问题 。 在压实公司治理职能、经营回归正轨的基础上 , 再进行风险处置 , 从而更好地从根本上解决监管部门面临的“机构换套路、监管后面追”的长期问题 。
二是厘清政监资关系 , 推动管理向治理的思维转变 。 一方面 , 要“政资分开” , 国有股东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 , 应以资本运营为主要抓手 , 以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为经营目标 , 剥离除此之外的行政利益或商业利益 。 优化金融机构执行董事与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 , 借鉴国际同业机构的经验 , 试点与长期业绩挂钩的激励工具 , 逐步建立高管人员利益与金融企业长期利益相关的机制 。 另一方面 , 还要“政监”分开 , 财政、公共管理职能与监管职能分开 , 在提高监管部门独立性的同时 , 逐步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价机构 , 提供独立、客观、科学的评价结果 , 从而为有效监管提供支撑 。
三是建立灵活有效、分类治理的思维框架 。 从顶层设计和引导看 , 分类治理首先要求金融机构治理不能直接照搬国际经验 , 也不能完全参考政府治理和非金融企业的治理方式 , 而应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内的功能定位和分类 , 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机构设计相应的治理机制 。 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政府持股问题 , 与民营金融机构的股东利益输送问题等 , 虽然本质上都属于股东所有权带来的“原生”问题 , 但一套统一的治理机制难以解决所有问题 , “一刀切”往往容易形成治理错位 。 因此 , 要秉持分类治理思维 , 对不同类型组织搭建的治理结构、构建的治理机制以及采取的治理手段理应有所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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