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江律师事务所|「“追诉时效”也不能开罪」,23年前抢劫运钞车被抓捕( 二 )


但是 , 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逍遥法外 , 从此不再被追诉了 。
《刑法》对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l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l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l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l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l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 , 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05为何设置追诉时效制度?
但是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 , 那么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制度呢?
这一制度存在的原因一直存在很多种观点 , 比如从社会危害、社会稳定、节约司法资源等多种角度形成的观点:
1、社会危害:如果经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犯罪行为未被发现 , 则说明该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较小;
2、社会稳定:若一个人犯罪后多年不再有违法犯罪行为 , 则说明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 , 且社会秩序已得到恢复;
3、节约司法资源:随着时间的推移 , 证据湮灭的可能性加大 , 侦破工作的开展将会愈发困难 。
但是 , 对于最严重的犯罪 , 追诉时效可以通过最高检的核准追诉制度无限期地追诉下去 。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正义可能迟到 , 但永远不会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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