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财经|企业债务追偿中的刑事策略手段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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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追偿中的刑事策略手段及风险防范——如何合法合规以刑促民、实现债权
资管小师妹
本文将重点介绍债权人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可能采取的刑事方式 , 以期与债务人和解并最大程度实现债权
作者:武雷尹箫杨彤
来源:君合法律评论
通常 , 企业在遇及债务危机时 , 更多考虑由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执行等手段进行追偿 。 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而民事执行手段无能为力等无奈情形 。 根据实践经验 , 本文将重点介绍债权人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可能采取的刑事方式 , 以期与债务人和解并最大程度实现债权;同时 , 也关注债权人的刑事风险防范 , 避免以不当手段追偿而涉嫌刑事责任 。
一、通过刑事手段推动民事纠纷解决的路径
实践中 , 当事人打赢官司却只能拿到一张“法律白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法履行的情况时常发生 , 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 这种情况已明显侵害社会经济秩序 , 我国刑法也为之设计了相应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 。 在“老赖”拒不根据判决要求还款时 ,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自行向公安机关以该罪名尝试报案 。
本罪名属于公诉案件 , 在司法实践中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概率较高 。 原因为:一是犯罪嫌疑人(债务人)在主动履行债务后 , 可以得到被害人(债权人)谅解 , 易从轻处罚;二是即使犯罪嫌疑人仍拒不履行债务 , 本罪成立后 , 被害人可根据刑事判决申请民事强制执行 。
而且本罪可由单位构成 , 在最高法院公布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重庆蓉泰塑料有限公司刘建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中:被执行人蓉泰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刘某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 , 明知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 , 指使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 , 以隐匿公司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 , 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 , 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该案属于单位构成拒执罪的典型案例 ,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并分别判处刑罚并对单位科以罚金 , 具有良好的警示作用 。 实践中 , 企业留有犯罪记录会对其今后申请各类补贴、优惠、减免政策等造成不同程度影响 , 不利于企业发展 , 且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主管人员亦面临牢狱之灾 。
本罪包含三个要素: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 , 不构成本罪);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情节严重的行为 。
需要着重收集的证据内容:
合法生效的民事判决书 , 并已申请执行;
可以证明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证据材料: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 拒不协助执行 ,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 , 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情节严重的情形 。
二、其他值得关注的刑事罪名
在实践中 , 我们也发现 , 一些债权人存在被债务人欺骗而不自知的情况 , 大部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 同样需要引起重视 。
合同诈骗罪
债务人在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时 , 就以非法占有债权人的财物为目的 , 本质上从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意图 。 例如明知自己的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运营 , 却依然营造公司欣欣向荣的假象 , 甚至伪造产权证、经营许可等关键证照来吸引投资 , 随后将投资款用于偿还债务或挥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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