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汽车维修业VOCs排放与治理( 三 )


(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5)《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 1426-2017)
1、汽车维修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15)要求 。 其中 , 处于调配后即用状态的底漆VOCs含量应≤540g/L , 中涂VOCs含量应≤540g/L , 底色漆(颜料漆、实色漆)VOCs含量应≤420g/L , 罩光清漆VOCs含量应≤480g/L , 本色面漆VOCs含量应≤420g/L 。
自2020年12月1日起 ,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使用的清洗剂VOCs含量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的要求 , 胶粘剂VOCs含量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中对水基型胶粘剂和本体型胶粘剂的要求 。
同时 , 鼓励汽车维修业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的原辅材料 。
2、根据《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15) , 喷烤漆房有组织排放中苯应≤0.5mg/m3 , 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应≤10 mg/m3 , 非甲烷总烃应≤20mg/m3 。 对于无组织排放 , 厂房外或露天操作工位旁苯应≤0.1mg/m3 , 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应≤1.0 mg/m3 , 非甲烷总烃应≤2.0mg/m3 。
3、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特别控制要求 。
【vocs|汽车维修业VOCs排放与治理】大气污染预防技术
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水性面漆和稀释剂中VOCs含量远低于溶剂型 , 采用水性漆替代可以有效减少VOCs的产生量 。 依照工艺、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 特别是水性面漆 , 可以有效的减少汽车维修业VOCs的排放 。
过程管理
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 , 对涂料、稀释剂等原料的储存、运输、调配及使用过程进行密闭、密封管理 , 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 , 用后必须马上封闭漆桶 , 使用完毕的漆桶也必须密封保存 , 可有效减少VOCs的挥发 。
采用无气喷涂等生产效率较高的喷涂方式 , 可提高涂料的使用效率 , 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 无气喷涂采用增压泵将涂料增至高压(常用压力120-390kg/cm3) , 通过很细的喷孔喷出使涂料形成扇形雾状 。 涂料里不混入空气 , 具有较低的喷幅前进速率及较高的涂料传递效率和生产效率 , 明显优于空气喷涂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