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南京玄武湖上十万分之一的奇景被人破坏,只罚了200元,网友:这能震慑谁?( 二 )


上观新闻|南京玄武湖上十万分之一的奇景被人破坏,只罚了200元,网友:这能震慑谁?
上观新闻|南京玄武湖上十万分之一的奇景被人破坏,只罚了200元,网友:这能震慑谁?在樱花盛开的日子里 , 摘花、爬树者众 。 而同样在春天 , 正是春笋大量上市的季节 , 有些爱吃春笋的人却不去市场购买 , 偷偷到玄武湖公园挖景观竹 , 挖得地上一个个坑 , 既影响竹子生长 , 又破坏生态环境 。
惩处不应点到为止
针对屡屡发生的景点破坏事故 , 人民日报发声道:“被破坏的美景岂止张掖丹霞地貌一处 , 惩处不应流于形式、点到为止 。 ”
目前 , 从现行法规来看 , 破坏景区未必会遭到多严厉的惩罚 , 即便是惩罚 , 大多“点到为止 。 ”
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 ,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 “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 , 仅“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从执法先例看 , 对类似破坏景区环境的处罚 , 大多“流于形式” 。
法律学者杨晨认为 , 这样的处罚力度 , 很难说能对一些不文明的游客有约束效力 。 从法律经济学来说 , 过低的成本 , 是对违法行为的放纵 。 因此提高违法成本 , 才能有效遏制违法冲动 。 对于破坏风景名胜区的不文明行为 , 理应通过国家、地方立法等形式 , 给予从“天价罚款”到列入旅游“黑名单”等处罚 。 如果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后果 , 对不文明的游客 , 还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让其承担民事责任 , 依法从重处罚 。
【上观新闻|南京玄武湖上十万分之一的奇景被人破坏,只罚了200元,网友:这能震慑谁?】栏目主编:刘璐 文字编辑:董思韵 题图来源:新华社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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