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成都:黄昏恋一方为另一方出资50余万购房 分手后钱还能要回来吗?
蔡某某与陈某某是黄昏恋 , 二人恋爱期间 , 男方在女方女儿购房时先后出资50余万元 , 后因矛盾纠纷 , 二人分手 , 男方搬离居住房屋 。
那么 , 男方的出资行为是“赠与”还是女方女儿及丈夫的不当得利?近日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女儿及丈夫获得利益属不当得利 , 一审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 据悉 , 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维持了该判决 。
2013年 , 年满60岁的蔡某某与50岁的陈某某确立恋爱关系 。 2014年 , 陈某某女儿胡某某贷款购买一套房屋 , 首付款20万余元 , 银行按揭贷款30万元 。 基于共同生活意愿 , 蔡某某于2014年向胡某某先后转款12万元、11万余元用于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 , 于2016年支付房屋装修费、家具家电费29万余元 。
2019年9月 , 蔡、陈二人产生矛盾 , 解除恋爱关系 , 蔡某某遂搬离涉案房屋 。 后蔡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新都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判令胡某某、万某、陈某某返还购买房屋所有款项 。
案件庭审中 , 被告胡某某、万某、陈某某辩称 , 蔡某某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的行为是有意为之 , 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 其本质为赠与 , 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含义 。
新都法院认为 , 蔡某某出资购买、装修涉案房屋是基于与陈某某的恋爱关系以及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意愿 , 且花费金额巨大 , 超越了正常人际关系间的赠与数额 , 认定为赠与与常理不符 , 故胡某某、万某、陈某某提出的赠与主张不予采信 。
法官表示 , 根据法律规定 , 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通常情况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 。 但不当得利也存在特殊情形 , 即得益者受益的法律原因消失 , 得益者也构成不当得利 。
【法律|成都:黄昏恋一方为另一方出资50余万购房 分手后钱还能要回来吗?】本案中 , 原告出资的目的在于维系与被告陈某某的恋爱关系以及与被告3人共同居住 。 但这一目的因与被告陈某某分手未能实现 , 而被告继续保有其所得利益 , 故构成不当得利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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