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邻居外开防盗门挡住进家路,深圳市民打官司要求改正,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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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采访人员陈文才通讯员刘斌 阳云其 坪山的李某与祁某原本是要好的邻居 , 只因李某在门口安装了一扇外开防盗门 , 影响了祁某一家人出入 , 两家从此成了冤家 , 继而对簿公堂 。 日前 , 坪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侵犯邻居祁某的相邻权 , 被限期十日内拆除涉案房屋防盗门或更改防盗门开门方向 。 深圳中院二审驳回被告人李某上诉 , 维持原判 , 该判决已生效 。

【被邻居外开防盗门挡住进家路,深圳市民打官司要求改正,胜诉】基本案情
邻居防盗门外开影响出行 , 沟通无果告上法庭
原告祁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 , 两家房屋在坪山街道某小区C座27楼同一楼层 , 原告系C2701的业主 , 被告系C2702的业主 。 原告在出入自家房屋时 , 必须要通过被告的房屋门前 。 被告的房屋自带开发商安装的木门 , 朝房内开合 。 被告在该木门外 , 自行安装不锈钢防盗门 , 该不锈钢防盗门朝外(朝右边 , 即被告房屋方向)开 , 两家共用的通道宽1.2米 , 门的宽度是0.97米 , 在开门时 , 门与阳台护栏呈90度角 , 走廊的最小通行距离为0.23米 。 被告往外推开不锈钢门时 , 无法看到原告房屋方向的来人情况 。
原告认为被告此举严重影响原告的通行 , 且在原告通过被告的门前时 , 被告突然推开防盗门会发生碰撞 , 存在安全隐患 。 为此 , 原告在被告安装该不锈钢门时 , 即与被告协商要求停工 , 更改开门方向 , 未果;又向物业管理处投诉反映 , 经物业管理处调处 , 亦未果 。 被告继续施工并将该不锈钢防盗门安装完成 。 原告无奈诉至坪山法院 ,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将外开门改为朝房屋里面开 。

法院审理:
被告开门方式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 承办法官阳云其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 原告表态称若被告更改防盗门开门的方向(朝房内或朝左开) , 其自愿承担一半的费用 , 但被告坚持认为门已安装好 , 不愿意更改 , 希望原告接受现状 。 针对被告辩称若防盗门朝外朝左开 , 会遮住逃生指示标识的问题 , 经法院向物业管理处了解 , 答复称完全可以根据门开的位置调整、移动逃生指示标识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的案由为相邻权纠纷 , 被告安装的防盗门不应对邻居原告使用其房屋造成不当妨碍 。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 , 被告的C2702房在原有内开的房门外加装了外开的防盗门 , 其出门时是向外向右推开防盗门 。 防盗门全部打开时会挡住C2701房原告及家人出入 , 推门时还可能发生撞击原告及家人的人身危险 。 因此被告此开门方式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 依法应当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 但如防盗门是向外向左推开 , 则不会遮挡原告的房门和通行 , 且基本上也不会发生撞击危险 。 涉案房屋所在的大楼已装修的大部份就是采用了向外向左推开的方式 。 因此 , 在排除妨碍时 , 被告可以选择拆除防盗门 , 也可以选择安装向外向左推开的防盗门 。 因调解未果 ,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涉案房屋防盗门或更改防盗门开门方向为向外向左推开 。
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至深圳中院 。 深圳中院日前做出二审判决 , 驳回上述 , 维持原判 。 该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
行使自身权利时 , 应避免影响邻居
坪山法院认为 ,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 包括截水权、通行权、排水权、通风权、采光权等 。 根据《物权法》规定 ,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这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 , 对相邻权利人之间处理邻里关系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 。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 , 在行使自身权利时 , 要本着上述原则 , 自觉地避免给邻居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甚至侵害 , 以免造成邻里纠纷 , 甚至造成讼争 。
在发展商安装的向房内开门的原有大门之外 , 再安装一道向外开的防盗门 , 是包括深圳在内的城市商品房住宅的通常做法 , 但安装的防盗门不应对邻居使用其房屋造成不当妨碍 。 本案中 , 原、被告双方作为隔壁邻居 , 本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 妥善处理邻里纠纷 。 然而被告只图自己便利 , 其防盗门外开门方式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 依法应当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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