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最高法等三部门:尽量协商变更

南都讯 采访人员刘嫚 发自北京 采访人员7月29日获悉 , 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明确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慎重解除 ,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 , 尽力减少旅游者因疫情受到的损失 。
积极引导变更旅游合同
《通知》提出 , 要积极引导变更旅游合同 , 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 , 或者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合同变更和转让行为 , 助力旅游企业复工复产 。
同时 , 《通知》明确 ,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均同意变更旅游合同的 , 除双方对旅游费用分担协商一致的以外 , 因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 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
疫情期间无法出行 , 是否可解除合同?
《通知》对此明确 , 应慎重解除旅游合同 。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尽可能协商变更旅游合同 。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未就旅游合同变更达成一致且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 , 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碍 , 并已在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合同相对人 。 旅游合同对解除条件另有约定的遵循合同约定 。
合同解除后旅游经营者应及时安排退费
针对合同解除后的费用退还问题 , 《通知》也明确 ,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 ,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 。
《通知》称 , 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 ,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 旅游经营者应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 , 并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 , 尽力减少旅游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损失 。 旅游经营者应及时安排退费 , 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及时退费的 , 应当及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出具退款期限书面承诺 。
此外 , 《通知》还提到 ,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 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 ,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 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 。
【疫情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最高法等三部门:尽量协商变更】编辑:程姝雯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