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纪委|醉酒驾驶,乌海两名党员干部被通报
近年来,海南区纪委监委不断加强与司法部门协作沟通配合,严肃查处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震慑作用,坚决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2起党员干部醉酒驾驶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海南区公乌素镇工作人员康多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车辆问题。2018年11月26日,康多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康多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2018年12月12日,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康多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9年4月18日,经公乌素镇党委会议研究,并报海南区纪委监委批准,决定给予康多乐开除党籍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原海南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刘再荣酒后驾驶车辆的问题。2019年1月14日7时许,刘再荣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乌海市海勃湾区新桥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刘再荣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14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决刘再荣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2020年3月18日,海南区纪委监委给予刘再荣留党察看一年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自我约束,增强纪法观念;要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要深刻认识酒驾醉驾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带来的影响。全区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时刻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校正思想坐标,守初心,知行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国家公职人员酒驾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同时要强化“一案双查”,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来源:海南区纪委监委
责编: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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