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注册制“新语境”下上市公司如何“声”入人心?

新华社上海7月27日电(采访人员 林淙)《上海证券报》27日刊发题为《注册制“新语境”下 上市公司如何“声”入人心?》的报道 。 文章称 , 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 , 以新证券法为准绳 ,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办法》”)进行了部分条文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信息披露办法》时隔13年的修订 , 映衬出对上市公司群体“话语方式”在“新语境”下的新要求 , 其核心要义是——以新证券法为遵循和落实、以注册制改革为引导、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主线、以规范关键少数为重点、以协同提升违法违规成本为保障 。
毋庸置疑 ,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 ,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主体“该不该说”“说什么”“怎么说”“说到什么程度”等具体要求 , 均在修订后的《信息披露办法》中定调 。 锋芒所向 , 直指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 瞄准资本市场公开、透明的“靶心” 。
投资者透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 听其言 , 观其行 , 品其味 , 方才知其貌 , 得其心 。 而信息的淤塞或泛滥 , 极易滋生炒作、投机 , 乃至舞弊、造假的恶疾 。
如何激浊扬清 , 绘就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曲线?把好信息披露之“口”至关重要 。 《信息披露办法》的修订 , 对于说与不说的界限、说多说少的取舍 , 都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规范与释义 。 通过对信息披露原则规定、临时报告事项、董监高等相关主体责任等方面的修改完善 , 将取自社会共识的“表达指南” , 化作市场主体的“披露准则” , 让市场少些“浑水摸鱼” , 多些“一目了然” 。
应时而动:紧随新证券法步调
法与时转则治 。 《信息披露办法》的诞生和修订 , 始终紧扣证券法的发展脉络 。
在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中 , 证券法系根本遵循的上位法 。 《信息披露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统领证券监管领域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范 , 是信息披露领域一切下位法的依据 。
溯其历史 , 以2006年公司法、证券法大修为契机 , 证监会于2007年2月颁布并实施了《信息披露办法》 。 这一法规的推出 , 呼应了“两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高的要求 , 强化了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的责任 , 并最终细化为部门规章层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 。
此后十余年时间里 , 《信息披露办法》从“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出发 , 持续对上市公司的“发言”予以督促和约束 。 但面对市场层出不穷的“话术”、日新月异的变化 , 尤其是注册制改革实践的渐次展开 , 部分法条已难以跟上时代的步伐 , 亟待一次全面更新 。
今年3月1日 , 新证券法正式实施 , 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 当中对信息披露设置了专章规定 , 突出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 , 完善了信息披露原则、披露事项、赔偿责任等内容 , 同时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 为《信息披露办法》修订提供了法律依据 。
随着资本市场法制体系“基本盘”的大升级 , 联动修法的“齿轮”加速咬合 。 《信息披露办法》的此次修订即是根据新证券法作出的相应调整 , 这也是其发布13年以来的首度修订 。 法条“字斟句酌”地增、改、删背后 , 饱含着对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体系的思考;思考的背后 , 亦反映出市场发展思路、发展理念、发展目标“时移事异”的重要转变 。
牢抓主线: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并行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是新时代下《信息披露办法》一以贯之的任务主线 。
《信息披露办法》修订的背景之一 , 即《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 其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 。 ”
如今 ,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与《信息披露办法》的修订再度交汇 。 崭新的历史使命与更具挑战性的目标 , 碰撞出了《信息披露办法》修订背后更为丰富的内涵 。 作为持续监管的重要抓手 , 《信息披露办法》此次修订贴合新证券法做出了更细密的规定 , 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