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企业利息费用咋处理?别让老板犯了难
案例:刘老板的企业已完成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 但是最近却接到税务局的通知 , 说有笔利息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 , 需要调增9万元 。 然而更严重的是 , 企业资产总额4580万元 , 职工200人 , 调整前申报的应纳税额292万元 , 是按照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的税 。 调增后 , 企业利润就超过了300万元 , 不再符合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 造成企业需要多补税50余万元 。 因为利息费用处理不当 , 又没有什么调整空间或好的解决办法 , 这位刘老板真是犯了难 。
【民生经济|企业利息费用咋处理?别让老板犯了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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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关于企业的利息费用分为哪几种 , 又该做怎样的税务处理呢?
第一种:可以在费用发生时据实扣除的
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 。
2、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
3、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第二种:限额扣除
1、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 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
注意:企业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 , 应提供金融且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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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1、 接受关联方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 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 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 两个条件符合一个即可;
3、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也就是说 ,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 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 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准予扣除的 。
第四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1、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 符合规定条件的 , 准予扣除 。
2、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 , 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 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准予扣除 。
1)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真实、合法、有效的 , 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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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种:永续债的税务处理—双方应采用相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1、 可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
1) 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按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
2) 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2、 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 , 也可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
1) 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
案例中刘老板的企业 , 就是因为跟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 , 也进行税前扣除造成的;其中还有容易被忽略的是债资比的比例要求 , 超过债资比的利息也不能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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