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破产清算程序中抵押物保管费用清偿的实务探讨( 三 )
由于学理上认为抵押权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 因而不发生抵押权人因保管担保财产而支出费用的问题 , 因此 , 从该角度出发 , 抵押权的实现费用不包括保管费用 。
但实践中 , 实现抵押权会产生除拍卖、变卖、诉讼以外的费用 , 在执行程序或者破产程序中 , 抵押权不会马上实现(拍卖、变卖等) , 经常会因保管抵押物而产生费用 。
如在李坚伟与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2018)粤07民终3439号]中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 厂房使用费、保管人员工资、保全设施费用等在执行程序中为保管抵押财产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属于执行费用 。
因此 , 不宜将抵押权的实现费用限制于拍卖、变卖、诉讼等费用 。 因抵押物的存放、维护、监管等直接产生的费用和共益债务 , 相比由债务人以抵押物以外的破产财产进行清偿 , 更适合由抵押物变现款承担 。
甚至徐根才法官认为 , 并非因特定财产直接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 , 还可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按一定比例承担(参见:徐根才. 《破产法实践指南》(第2版),第244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出版.) 。 这是因为除直接的保管费用外 , 担保财产间接也会产生费用 , 本文不做过多关于间接费用的探讨 。
四、司法实践中支持保管费用由抵押物变现款支出的案例及规范指引
(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南海广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案[(2016)粤民终1942号]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 , 关于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监管费及仓租如何认定的问题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 案涉监管费和仓租费产生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 , 对案涉的质押物委托他人进行监管和仓储保管 , 是管理人行使权利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 而在此期间产生的监管费用和仓租 , 受益者是抵押债权人佛山广发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案涉监管费属于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属于共益债务 , 案涉仓租属于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属于破产费用 , 依法均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各自的债权比例由各债权人分摊上述费用 , 要求各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变现款中按比例分摊 , 符合法律规定 。
(二)海南泛洋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案[(2017)琼97民终1268号]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 , 关于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是否应从抵押物变现价款及政府补贴款中优先清偿 , 以及是否影响信达公司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数额的问题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问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书中的适用观点 。
该法院认为 ,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 在抵押物变现所得价款中 ,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要优先于主债务利息及主债务受偿 。 破产财产是由管理人负责管理的 , 在担保财产纳入破产财产之后 , 与之相关便产生了管理人对担保财产发生的管理费用以及相关管理报酬的支付问题 。 担保财产的管理费用包括担保物的变价费用等为实现担保债权直接、间接发生的种种费用 , 因此 , 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应先于优先债权受偿 。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
该指引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对本文讨论的保管费用的观点为 , 担保财产相关的保管费用应优先于担保财产处理:
“9.处置特定财产的费用:在清偿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 , 应当先清偿管理、处置该财产所发生的有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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