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禁渔期在禁渔水域电鱼20斤 宁南4人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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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7月24日从凉山州宁南县人民法院获悉 , 近日 , 宁南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 , 要求被告人尹某1、尹某2、陈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 , 应当共同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20,000元的鱼苗 , 或者追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费及生态环境修复费20,000元 。
2020年1月29日 , 宁南县发布了《关于宁南县境内江河流域春季禁渔》的通告 , 确定宁南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为禁渔范围 , 2020年2月1日0 至6月1日0时为禁渔期 。 2020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 , 被告人尹某1邀约尹某2、陈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到宁南县大同镇黑水河(小地名周家河坝) , 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 , 被公安机关查获 , 当场收缴水产品钢鳅、细鳞鱼、黄辣丁、鲶鱼共计20斤 , 捕捞工具电瓶一台、逆变器一台、电鞭一根、捕鱼网四个 。 2020年4月16日 , 被告人谢某某到宁南县公安局葫芦口派出所投案自首 。
钢鳅、细鳞鱼、黄辣丁、鲶鱼均为宁南县黑水河内野生鱼类 。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宁南县农业农村局出具专家意见函 , 要求对五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情况及修复出具专家意见 。 宁南县农业农村局建议五被告人向黑水河投放价值20,000元的细链鱼苗(规格为6-8cm/尾)进行增殖放流 。
上述五被告人违反水产品资源法规 ,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 , 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结合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 , 对其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不等的刑期 , 并适用缓刑 , 判决五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损失20,000元,该款专用于修复五被告人在四川省宁南县大同镇黑水河段非法捕捞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
该案公益诉讼起诉人表示 , 五被告人在宁南县大同镇黑水河的禁渔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鱼类 , 不但直接造成了野生鱼类的大面积死亡 , 更长远的影响在于,电流对鱼类的性腺造成破坏,导致其不育 , 造成对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甚至会导致某些鱼类种群因为没有繁殖能力而逐渐消亡 。 同时 , 电鱼还会对鱼的天然饵料,如天然水域中栖息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造成伤害致死 , 当鱼类的食物链遭到破坏后 , 将对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造成连锁的毁灭性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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