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追缴二胎“罚款”,法院不应唯政府马首是瞻

婺源追缴二胎“罚款”,法院不应唯政府马首是瞻
2018年9月13日 , 新浪微博用户@彭虹斌在微博发表“今天江西上饶婺源县人民法院委托卫计委来送行政裁定书?现在还在追缴2015年的二胎罚款 , 看到计生组织如此不顾国家政策大局 , 不顾老百姓死活?心都凉了半截”的言论 , 表示对婺源卫计委征收其社会抚养费不满 。@婺源发布9月14日发声明称 , 关于“婺源被指追缴2015年二胎罚款”一事 , 经婺源县卫计委调查卫计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从2016年1月1日起已经调整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 全面放开二胎 , 相关法律、法规也作了修改 , 但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 , 笔者认为当事人是否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 , 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 不是行政处罚 , 而是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收费行为 , 因此 , 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调节 。国家卫计委早就明确表示 , “全面两孩”实施后 , 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 , 2016年1月1日以前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会退 。 这话其实很好理解 , 意即“全面两孩”实施后 , 二胎以上的三胎四胎社会抚养费仍要征收;“全面两孩”实施前二胎已征收的就算了 , 未征收的实施后就不再征收 。本案中 , 江永亮夫妇于2015年12月16日生下二胎 , 违反了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 , 这一点勿庸置疑 。 如果当地政府向彭虹斌该夫妇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 是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作出的 , 适用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无疑是没问题的;即便是婺源县赋春镇政府直到2018年9月6日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 还是没问题 。 因为相关行政行为与相关司法行为 , 都是围绕着追讨2016年1月1日已经确认要征收的这笔社会抚养费 。 但婺源县赋春镇人民政府 , 于2018年1月27日才作出征收该笔社会抚养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 相对于两孩生育新政策而言 , 黄花菜都凉了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 , 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全面二孩法律出台后 , 其实就是取消了对生育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项目 。 因此 , 只要全国人大关于全面二孩的决定或者决议出台后 , 从法律的层面其实就已经取消了对生育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项目 。 当地政府于全面二孩的新规颁布两年后才对彭虹斌夫妇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 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立法法》第92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 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 适用新的规定 。 第93条:法律不溯及既往 。 如果计生部门可以拿过去的作废法律对当年违法但未处理的人处罚 , 那么岂不是就不存在作废的法律了吗?如果所有作废的旧法永远都可以拿出来再用 , 现行法律岂不权威扫地?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 , 婺源县法院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有一段这样的内容:新法实施后 , 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颁行前 , 原有细则与新法不相抵触的内容可以适用 。 换句话说 , 在全国人大通过新的计生法后 , 哪怕江西省的规定还没有修改 , 但因为与全国人大做出的决议相抵触不能适用 。 为什么法院对该案在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前 , 不翻翻《办案指南》 , 而唯当地政府的马首是瞻?由于计生新旧政策对接的原因 , 类似婺源这样的例子各地应该数不胜数 , 依法不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大体已成为共识 。 现在的地方政府有奶便是娘 , 一旦婺源二胎“罚款”成为现实 , 各地必将纷纷效法 , 极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刮起一阵与民争利的旋风 。 因此 , 笔者认为 , 婺源县法院有必要对该案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的合法性 , 进行重新审查 。 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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