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治理养狗不拴绳不能失于简单粗暴

治理养狗不拴绳不能失于简单粗暴
执法行为方式的选择 , 看起来只是个手段问题 , 与执法的目的无碍 , 其实不然 。 不久前 , 网上流传着一则视频 , 视频中的一条标语“遛狗不牵绳一律捕杀” , 引起热议 。 从网友的观点可以看出 , 有相当一部分网友是认同“遛狗不牵绳一律捕杀”这样的执法方式的 。
养狗就得遵守养狗的规定 , 否则 , 轻则影响环境卫生 , 重则危及他人和公共安全 。 这个道理很简单 , 宠物是为抚慰人的心灵而存在的 , 当它的存在只是满足主人的心理需要 , 给主人带来快乐 , 而给周围不特定的人的身心健康、甚至安全构成威胁时 , 两项权重 , 就需要以牺牲宠物主人的部分利益为代价 , 维护更多不特定的人的安全利益 , 这是符合现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的 , 狗主人应该也必须接受 。
但是 , 狗主人是否必须接受“遛狗不牵绳一律捕杀”呢?对狗的主人而言 , 狗是他从市场上买来的 , 他把它从小养到大 , 是付出了代价的 , 虽然他遛狗不牵绳违规 , 但对这项违规的处罚 , 是否必须以牺牲狗的生命为代价 , 这是值得商榷的 。 刑法和民法都有保护私有财物的内容 , 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公共利益 , 也有个限度和合理性的问题 。 如何处理好这个限度和合理性 , 是执法者必须妥善考虑的 。 不超越合理限度 , 也是依法执法的应有之义 。
更重要的是 , 宠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物 , 它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 。 灭活生命的过程如果像处置一般物品那样简单 , 同为生命载体的人类 , 其自身的生命属性就未免异化 。 任何一个有正常感知经验的人都知道 , 动物是有灵性的 , 尤其是狗这样的动物 , 它之所以被人宠爱 , 并非全在于人的癖好 , 更主要的是因为它有一定的智力 , 其感觉器官的功能 , 与人的心灵有很大程度上的相通 , 因此 , 不能将它等同于作为肉食的一般动物;即便是后者 , 对其屠宰方式也需有所讲究 , 不提倡野蛮杀戮 。
言及至此 , 笔者希望执法者在选择执法方式时 , 不能受舆论影响 , 只讲打击和除害 , 而应区分具体情况 , 从平衡保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角度 , 从珍惜生命的角度 , 选择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处理方式 。
既然养狗不拴绳已成为公共安全隐患 , 对他人和公共利益构成威胁 , 就必须予以提示和警告;提示和警告无效的 , 视其情节轻重 , 让狗的主人付出相应的违规成本与代价 , 如训诫、罚款等;对存在现实危险的 , 可考虑将其宠物没收 , 剥夺其豢养权利;集中收养成本 , 可考虑由违规者承担 。 只有这样 , 才能真正把违规的责任加到宠物主人的肩上;也只有这样 , 才能既除狗患 , 又可把除患的负面影响减到最低限度 。 从这个意义上看 , 执法行为方式的选择 , 既是一个体现执法文明与否的程序性问题 , 也是一个关涉执法公正与否的实体问题 , 不可等闲视之 。
【狗|治理养狗不拴绳不能失于简单粗暴】周理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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