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率先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立法将打造“大公法”服务体系
楚天都市报7月22日讯(采访人员陈倩 实习生张欣然)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日继续审议《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 。作为全国第一个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立法的省份,湖北提出,将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打造覆盖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服务机构和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内的“大公法”服务体系 。
公共法律服务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
在部分市民的认知中,公共法律服务似乎等同于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服务 。而湖北省拟对公共法律服务做出更广泛的界定,草案提出,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需求为主要目的而组织提供的必要服务设施、各项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利,依法对公共法律服务进行监督、评价 。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管理 。
鼓励社会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部署公共法律服务重大事宜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别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布局、服务供给、科技应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和推动各机关、部门之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机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
湖北省还将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志愿者等提供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融合与协作
草案提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建设 。省人民政府将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与政府政务服务、紧急求助、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等公共服务热线平台建立衔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的融合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协作联动和协同创新 。
公共法律服务优先向特殊群体和优抚对象提供
根据草案提出的服务划分,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主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服务相关业务办理指引和受理服务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行政程序指引、政务信息查询、法治宣传教育、政务信访投诉受理等法律服务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在其相应职责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并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
【|湖北率先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立法将打造“大公法”服务体系】根据草案规定,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及精神疾病患者、聋哑人、低收入或单亲困难家庭、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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