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坚|什么情况?男子被关8年无罪释放后精神抚慰金5000( 二 )


江西高院认为 , 黄志坚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 能够证实黄志坚在送看守所收押前身上确实有伤 , 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 , 无法证实其对黄志坚身体损伤形成原因和过程的解释 , 不能证明黄志坚有罪供述的合法性 。 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对黄志坚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 对黄志坚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 。
最终 , 江西高院认为 , 公安机关取得的黄志坚有罪供述不具备合法性 , 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 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 因此 , 证明黄志坚运输毒品并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充分 , 不能定其有罪 。
2019年12月31日 , 江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 改判黄志坚无罪 。 2020年1月20日 , 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将黄志坚释放 。
不服获赔精神抚慰金5000元
无罪获释后 , 黄志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
从2011年8月19日被抓到2020年1月20日获释 , 黄志坚一共被关押了3076天 , 目前适用的赔偿标准为每天346.75元 , 故此黄志坚申请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66603元 。
在被羁押前两个月 , 黄志坚全款购买的奥迪Q5越野车因本案被扣押没收 , 现已无法恢复正常使用 , 其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车款573888元 。
此外 , 黄志坚申请称 , 人的自由是最宝贵的 , 生命有限 , 自由无价 , 其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 , 即被作为死刑犯长期戴脚镣重点监管 , 饱受折磨、备受煎熬 , 精神受到严重打击 , 故提出赔偿100万元精神抚慰金 。
6月22日 , 南昌中院对黄志坚请求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 。
南昌中院认为 , 本案中 , 赔偿请求人黄志坚被判无罪 , 依照《国家赔偿法》应予赔偿 , 赔偿时间从2011年8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 , 共计3076天 , 赔偿金额为1066603元(3076天×346.75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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