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偷外卖的不是“冉阿让”,如何处罚应充分考虑 | 南都快评

_本文原题是偷外卖的不是“冉阿让” , 如何处罚应充分考虑 | 南都快评
舆论热议的“大学生偷外卖”事件 , 可谓一波三折 。
据江苏南京市警方最新通报 , “偷外卖”男子李某系大学毕业后到南京工作 , 因在租住小区订的外卖被人拿走 , 产生报复心理 , 从而多次偷他人外卖 , 并非像外界传言的“因饥饿偷外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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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多次偷外卖”引热议!最新通报原因让人傻眼

行为|偷外卖的不是“冉阿让”,如何处罚应充分考虑 | 南都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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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普通的社会新闻 , 因为嫌疑人李某的大学毕业生身份、贫困家庭背景而一度引发讨论 , 呼吁网开一面者有之 , 主张就事论事但同时建议转治安处罚者亦有之 , 众说纷纭 。
首先必须明确 , 偷外卖而且是多次 , 是绝对错误的行为 , 不仅与其大学毕业生的身份严重不相匹配(一定程度上 , 接受了高等教育 , 应该有更高的规则自省) , 甚至不论其社会身份、家庭处境如何 , 都不应该被原谅 。
李某因受教育程度较高以及家庭经济状况不佳而获得舆论较多同情 , 但本案的被害一方同样可能是忙于工作、饮食不规律的上班族 , 是因为外卖丢失而被投诉被处罚的外卖骑手 , 外界对具体个案的讨论要警惕案外因素的不经意代入 , 而在司法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 , 对本案的处理更要始终保持足够的专业与理性 。
【行为|偷外卖的不是“冉阿让”,如何处罚应充分考虑 | 南都快评】随着外卖经济的兴起 , 丢外卖也成了不少地方很多上班族的困扰 , 短视频平台上不乏各种偷外卖被抓包的剧情设计 , 新的经济、新的支付方式客观上导致传统意义的小偷几乎绝迹的同时 , 对准当下新兴生活方式下手的新式盗窃行为也在迭代 , 偷外卖是一种 , 覆盖并替换店家的收款码也是一种 。
但从法律层面来说 , 盗窃还是盗窃 ,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到《刑法》都对不同程度的盗窃行为有相对明确的罪与非罪的界定 , 并匹配相应的处罚手段 , 而在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 ,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就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 李某十几次偷外卖的行为 , 每一次都是将他人的合法财产进行了非法的占有和处分 , 本案案情所匹配的法律对待事实上并无不妥 。 当然 , 即便是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中 , 考虑本案的盗窃金额 , 法律给出的相应处罚应该也不会太重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余地依然很大 , 足以充分照顾个案的具体情况 。
7月14日 , 江苏省高院发文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 , 明确要求对“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 以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和确保司法公正 。
南京此番“大学生偷外卖”案的后续司法处理 , 不妨进行类案对比 , 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对个案做出相应处理 。 即便是后续在立法层面对相对轻微盗窃行为的处罚做调整 , 也可能无法适用于本案 。
有必要再次强调 , 不能因为舆论的某种同情以及当事人的教育背景、家境情况 , 而对其进行法律范畴之外的无原则从轻与宽待 。 因为这不仅涉及到个案当事人的处境、个人发展 , 还与其他类似案件有所对照 。 就在几个月前 , 浙江杭州一起外卖盗窃案宣判 , 被告人阮某因在一年内五次偷盗他人外卖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有据可查就有十多次的偷外卖行为 , 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属于《刑法》设定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 , 更不能因为其大学毕业生的身份而做所谓罪错抵扣 。 最新情况中 , 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 也只是具体强制措施的变化 , 并未涉及对案件定性的改变 。
公正且统一的司法处理 , 应当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 , 但同时也必须顾及类案的情况 , 让司法态度有基本的一致性 。 无论如何 , 多次盗窃外卖的法律处理 , 不应该出现夸张的罪与非罪的差异 , 这关系到对基本社会规则的守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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