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基|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新时代—评人民银行、证监会7号公告( 三 )
今日发布的《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了银行可以在交易所开展现券协议交易 , 指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实现的同时 , 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以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 , 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者以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 。 ”由此 , 银行此后进入交易所现券交易的渠道变为了“宽敞通途” , 减少了银行大额交易可能击穿交易所债市流动性的隐忧 。
三、行百里者半九十 , 债市大一统尚存多方面前进空间
从2018年开始 ,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等部门着力促进债券市场在执法机制、信用评级、信息披露、违约处置等多方面进行统一 。 《公告》出台之后我国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方面的统一取得了重大进步 , 但债券市场的进一步统一仍然存在许多等待推进的方面:
首先 , 上位法的差异问题 。 目前 , 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上位法已明确为2020年3月出台的新《证券法》 。 然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金融债券的上位法仍然是《人民银行法》 。 上位法的不统一未来可能会对债券市场的进一步统一造成隐忧 。
其次 , 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准入差异等 。 以债券主承销商为例 , 目前银行还不能进入交易所市场成为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 , 虽然《公告》在二级市场方面完成了互联互通 , 但债券发行等一级市场尚需完成中介机构准入差异的消除 。
最后 , 部分关键制度仍存在差异 。 以债券违约处置中备受关注的受托管理人制度为例 , 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市的受托管理人制度有着众多的差异 , 无论是可担任受托管理人的机构类别 , 还是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所在 , 都有进一步统一的空间 。
除此之外 , 《公告》中虽然表明:“人民银行、证监会将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 , 共同对通过互联互通开展的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结算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 ”但未来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如何开展协调 , 由谁主导开展互联互通后跨市场各类行为的监管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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