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点梧州|【梧州】一男子捡到他人的银行卡,叫老婆一起去银行取钱,最后...( 二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 , 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 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 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




“君子爱财 , 取之有道” , 心生贪念不可取 , 路边拾得失物应及时归还 , 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 切莫心生贪念 , 因小失大 。
来源:岑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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