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法律知识|京康拆迁问答:村委会的分配方式不能让村民满意,该如何处理呢?

征地拆迁法律知识|京康拆迁问答:村委会的分配方式不能让村民满意,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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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 , 村民们苦苦等待的征地补偿款终于由征地单位发放到村委会手里 , 村委会的分配方式却并不能让村民满意 , 那么针对这种对村委会分配方式有异议的情况究竟该如何处理呢?今天 ,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来解答这个问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 ,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到土地补偿费后 , 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 。
【征地拆迁法律知识|京康拆迁问答:村委会的分配方式不能让村民满意,该如何处理呢?】为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
6号)第24条规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 , 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 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 , 应予支持 。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此 ,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 , 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 。


虽然具体分配方案是由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的 , 但这并不等于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方案就一定合法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 ,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 不得挪作他用 。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 ,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 ,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 , 安置补助费发放到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 ,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 , 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 , 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 , 应予支持 。
史律师认为 , 由于就业途径的多元化 , 要求被征地农民统一安置既不现实 , 也行不通 。 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放弃统一安置时 , 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该家庭承包方的保险费用;否则构成侵权 , 农户起诉要求分配的 ,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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