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钱塘普法 | 婚后购置的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律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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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栏主题:夫妻共同财产
- 案例 -
小王和小祝是一对90后夫妇 。 婚后 , 小两口在“幸福小区”购置了一套房产 , 登记在小王的个人名下 , 贷款人也为小王 。 近年来 , 因两人三观不合 , 经常发生争吵 , 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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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商离婚无果后 , 小祝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了法庭 , 希望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法庭上 , 小王提出 , “幸福小区”其实是小王父母购置的房产 , 只不过是“借名登记” , 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为了证明其主张 , 小王提供了借名买房合同、银行流水、收款收据、发票等一系列证据 。

法庭经调查核实后最终认定“幸福小区”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驳回了小祝相关的诉讼请求 。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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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张寒露 律师
01
案情分析

Law
本案中 , “幸福小区”的房产虽然是小王与小祝婚后购买的 , 但实际上 , “幸福小区”的房子是小王父母所有的 , 小王父母只不过是借用了小王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 , 即所谓的“借名买房” , 因此 , 该房产即使是婚后购买的 , 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小祝无权来分割该房产 。 实践中 , 人民法院主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来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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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 , 小王为了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 , 提供了其与父母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 提供了银行流水记录证明购房款及还贷款项的来源 , 提供了房屋装修费、物业费等发票证明房子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的来源 。

此外 , 小王也就借名买房的原因进行了合理说明 。 在上述证据真实有效的情况下 , 小王与父母确认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 案涉房产是小王父母的财产 , 小祝也因此无权来分割财产 。
02
法律依据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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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 不影响合同效力 。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但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03
律师提醒
Law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一方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因此 , 一般而言 , 夫妻婚后购置的房产 , 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 , 由一人还贷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但实践中也存在借名买房这样的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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