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受指使在油站、油库泼油漆报复他人,获刑一年九个月
近日,汕头龙湖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新犯寻衅滋事罪涉恶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新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同案人“阿武”(身份不明,在逃)为报复被害人郑某某,指使同案人郑某贤滋扰郑某某经营的加油站和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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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贤为此准备了油漆,并与被告人郭某新、同案人郑某敏形成恶势力团伙,于2017年7月17日和23日的凌晨时分,分别窜至汕头龙湖某加油站办公楼、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某石化油库及某燃化汽库的大门前,用油漆泼洒加油站办公楼玻璃大门、油库电控拉闸门、公司牌匾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共作案5宗,严重扰乱上述加油站、油库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龙湖法院综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根据被告人郭某新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指使|受指使在油站、油库泼油漆报复他人,获刑一年九个月】来源: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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