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你们小区物业给居民发红包了吗
民法典明确:小区公共空间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本文插图
■小区公共空间广告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 本报采访人员 李兵 摄
5月28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 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 破解高空抛物坠物难题 , 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 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聚焦百姓关切 , 强化保护人民权利 , 为百姓安居乐业提供法治保障 。 今天起 , 本报推出系列报道《民法典来了》 , 为您一一解读百姓身边与民法典相关的事儿 。
业主与小区物业常常是一对“欢喜冤家” 。 “别人家的小区物业”给业主发“红包” , 让人羡慕不已 , 自己所在小区物业却与业主“水火不容” 。 业主嫌物业服务不到位 , 物业怪业主不及时交物业费 , 这样的现象很常见 。 小区内的车位归谁所有?电梯广告收益属于谁?业主委员会为何难成立?……就很多业主关心的焦点问题 , 新颁布的《民法典》给出了答案 。
小区公共空间收益方面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 属于业主共有 , 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 属于业主共有 , 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 属于业主共有 。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属于业主共有 。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 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 , 属于业主共有 。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 , 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
业主委员会方面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 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本报采访人员 李兵
购房合同中存在大量“霸王条款”
2019年3月底 , 湖南长沙市市民林女士在市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公寓 。 在签署正式购房合同时 , 不少和林女士一样购房的业主都发现 , 购房合同中明文规定:本项目物业建筑体之外墙面、屋面、建筑体内部的公共部分所设广告位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归出卖人享有 。 此外 , 他们同时签署的物业合同中 , 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 购买一个车位22万元 。 对此 , 不少业主提出质疑 , 认为购房合同及物业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 , 拒绝签署合同 , 但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后 , 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
早在2016年夏天 , 石家庄市某小区部分业主就曾公开叫板物业 , “占用公共空间收取的广告费是否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 我们提请物业公示收入明细 , 否则禁止在电梯等位置刊发广告 。 ”此举引发不少市民关注 。 对此 , 本报采访人员曾连续实地走访 , 就小区地上车位租赁费、占地费、进场费、房屋租赁费等公共收益该归谁的问题 , 采访了小区业主、物业、业委会、广告公司、商家 , 发现这些原本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收益 , 在一些没有业委会的小区里 , 多数都成为了小区物业的隐形收入 。 一些业内人士透露 , 小区公共收益一年少则数万元 , 多则上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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