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男子因怨恨杀死7岁继子抛尸化粪池,被判死缓且限制减刑( 二 )


经法医鉴定 , 被害人关某某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窒息死亡 。
据刑事裁定书 , 此案在复核阶段 , 关某敏对案件事实无异议 , 未提出辩解意见 。 其辩护人提出 , 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激情杀人 , 被害人关某某对关某敏的态度对两人矛盾的激化有直接、重要的作用;关某敏的犯罪手段不残忍 , 人身危险性不大;关某敏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 认罪态度较好 , 且系初犯、偶犯 , 请求对关某敏从轻处罚 。
【江门男子因怨恨杀死7岁继子抛尸化粪池,被判死缓且限制减刑】上述辩护意见 , 广东高院没有采纳 。 广东高院认为 , 关某敏不仅未正确履行监护责任 , 反将被害人杀害 , 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没有责任;关某敏采用殴打、溺水等手段杀死年仅7周岁的儿童 , 其作案手段凶残 , 后果特别严重 , 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认定关某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 , 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所作宣告刑并无不当 。 因此 , 广东高院核准了江门中院的上述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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