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被驳,此前诉“九粮液”获赔900万(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滨河集团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粮液”“九粮春” , 其中“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的“滨河”二字较小 , “九粮液”“九粮春”三字较为突出 。 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九粮春”与“五粮液”“五粮春”相比 , 仅一字之差 , 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 , 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 , 使用“九粮液”“九粮春”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 滨河集团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的白酒商品 。 滨河集团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 。
采写:南都采访人员 诸未静
【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被驳,此前诉“九粮液”获赔900万】编辑:张亚莉,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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