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的姓名权》聚焦公民姓名权利保障
具体的权利应当尽力兑现
——《公法上的姓名权》聚焦公民姓名权利保障
只有先保护好公法层面上的姓名权,之后才谈得上民事私法意义上的姓名权及其救济问题,此乃刘练军教授在其新著《公法上的姓名权》提出的基本命题 。该书是国内第一本聚焦于公法层面上的姓名权保护的学术专著 。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曾说“没有公法权利就没有私法权利”,《公法上的姓名权》充分证明了耶利内克这一论断——没有公法上的姓名权就不可能有私法上的姓名权 。
《公法上的姓名权》运用主观与客观的哲学关系范畴,对公民姓名权的行政诉讼私法化行为进行了批判,并系统地阐述和论证了姓名登记法律制度的建设,对于保障公民姓名权和人格自由发展的重要作用,消弭了长期以来存在于私法领域的公法争论 。展读该书,公法姓名权的深刻理念强烈冲击着笔者的思维 。笔者犹然意识到,权利的保护从来都不只是一家之力,将普遍意义上的私法姓名权列入宪法保障范围,是对人格权利最大的尊重 。诚如作者所言:“宪法与民法等私法上均有人格权的内容规定,但是两者可能侵犯的对象不同,国家公权力限制、侵害公民人格权之事也不罕见 。”有鉴于此,《公法上的姓名权》的出版不仅弥补了人格权公法保护理论匮乏之缺憾,也对当下人格权保护的公私法争议提供了具体的回应 。
“将姓名权等公民人格权提升到宪法高度,列入宪法保障范围,是对人,准确地说是对每个个体之人的价值认知不断进步的结果 。”这是《公法上的姓名权》的一个核心观点 。作者从四个层面对该观点进行了翔实的论述:一是系统地展现了因姓名权而受影响的婚姻家庭关系、儿童基本权利的保护、个人姓名登记的规范、刑释人员的自我身份重塑等实践性素材;二是根据基本权理念,建构了姓名权于公法意义上的理想模型;三是指出和批判了姓名登记行政私法化的做法,以此来提出纠纷解决型司法的正途;四是探讨了我国姓名法律制度的建构路径以及影响因子 。
该书前三章重点针对姓名权争议案件焦点进行的宪法学分析,指出了国家公权力对姓名权的过度限制问题 。当下,“农家女陈春秀被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也在某种程度上凸显了姓名权保护之缺失 。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所保护的受教育权行为属于最为典型的公法姓名权之侵权方式 。据此,书中主张,姓名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其可纳入我国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条款予以保障,是之谓公法姓名权 。
那么公民的姓名权是否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是,该由谁来限制,怎么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书中同样也给出了答案 。具体而言,姓名权不受侵犯在宪法解释上不能理解为不受限制,相反,它必定会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 。同时,限制公民姓名权的只能是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其他地方性法规、各类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具有法定限制权限 。姓名权虽应当受到宪法保护,但并非无止境、不受限,适当的限制应当建立在符合法律保留的宪法基础之上 。
【《公法上的姓名权》聚焦公民姓名权利保障】在国家的法律实践发展当中如何彰显现代人权理念,即人格保护的法律化、制度化问题,是《公法上的姓名权》析精剖微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作者以为,建构规范化、体系化的姓名登记法律制度,才是解决公民宪法上的姓名权频遭行政行为干涉,人格自由发展深受姓名登记侵扰的根本之道 。
抛却对于司法裁判、合宪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等等的法律逻辑分析,《公法上的姓名权》虽更多的是在论证姓名权的保护与姓名登记的规范建立,但每章都集中于姓名权的公法保护这个核心主题 。“姓名权是一种最基本、最典型的人格权 。既然是一种人格权,那它就不单是一种私权,而且还是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从更深层次上说,这是人格权保护在公法与私法对话中的一个发人深省的法律表达 。
德国法学巨匠耶林曾言,具体的权利应当尽力去实现,否则本来就抽象的法更加只是一张浮于纸面的钞票,毫无价值 。只有将写在纸上的人格权植根于公民内心,才能在现实生活当中得到兑现,才能帮助既有法律基于实践不断地发展和创新 。因此,每一个公民都是社会中抽象的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 。唤醒蕴含在体内的权利意识,既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更是维护制定法尊严乃至人类共同体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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