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dyThemis|法院判定偿还180万元本金及利息,财务人员不能代表公司主体资格( 三 )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乙某与甲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将A公司债务转移给乙的意思表示 。
因此 , 乙某以个人名义和甲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履行还款义务不属于债务转移 。
2、甲某接受乙某还款的行为性质不属于认可债务转移 。 甲某接受乙某还款的行为不能认定甲默认同意将A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乙某 。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 , 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而甲、乙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可以认为甲某能够以默示的方式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形 , 因此 , 甲某接受乙某还款这一行为仅表明了其认可乙某加入债务 , 不能就此认定其具有同意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 。
3、乙某的行为构成债务的加入 。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 , 这一名词在我国当前虽并无法律明文规定 , 但在司法实践之中已经屡见不鲜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十七条就分析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 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 ”
在本案中 , 甲某与A公司之间的债务具备可转移性 , 并且乙某以出具借条并实际履行还款的行为向债权人甲某表明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 债权人甲某对此亦认可并接受还款 。
综上 , 乙某的行为是属于自愿帮助A公司还款的债务加入行为 。
三、甲某作为原告有权选择乙某或者A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 也可以选择乙某和A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
债的加入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 本案中原告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诉权 , 选择乙某或者A公司任何其中之一单独作为本案被告 , 也可以选择乙某和A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
鉴于A公司目前的现状 , 原告选择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乙某作为本案唯一被告并无不当 , 也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
作为律师 , 应当对代理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作出正确的判断 , 做出有利于原告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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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孟军图∣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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