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dyThemis|法院判定偿还180万元本金及利息,财务人员不能代表公司主体资格

正义面前人人皆得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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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dyThemis|法院判定偿还180万元本金及利息,财务人员不能代表公司主体资格】一笔乱债
2015年9月 , A公司通过乙某向甲某借款200万元 ,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 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 , 利息每月5万元 。
甲某将钱款转入A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个人银行卡中 , 每月利息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实际控制人黄某从其个人银行卡转入甲某银行卡账户支付 。 六个月到期后A公司表示还需要继续用款三个月 , 双方又续签借款合同 , 约定延期还款三个月至2016年7月18日 。
2016年7月18日到期后 , 乙某称A公司已还款至其个人卡中 , 但其个人需要借款200万元 , 借期半年 , 利息仍然是每月5万元 。 甲某遂同意将乙某所称A公司归还的200万元借款直接借给乙某 。 乙某以个人名义向甲某出具了一张借期半年的借条 。
从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12月18日 , 乙某一直从其个人名下银行卡向甲某个人银行卡中转账支付利息 。 2016年12月24日 , 六个月到期后 , 乙某称其还需要继续用款一年 , 收回了已到期的借条 , 又向甲某出具了一张借期一年的借条 。 2017年1月25日 , 乙某通过其个人银行卡向甲某银行卡转账偿还本金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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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后乙某未再向甲某支付本金和利息 。 2017年5月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某承担还款义务 。 乙某抗辩称:该笔借款其实并不是我个人借款 , 真正的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还是A公司 , 我只是该公司的财务人员 。 A公司委托我向甲某继续借款 , 此款项一直由A公司使用并支付利息 , 应由A公司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 A公司经法院追加为第三人到庭后对乙某所述事实予以认可 , 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
但是事实上A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已经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 , A公司已无任何偿还能力 。 而乙某名下有两处房产 , 甲某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对乙某名下的两处房产进行了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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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甲某虽与A公司立约在先 , 但约定的借款期限已过 , 且乙某以个人名义向甲某出具借条并实际履行了偿还利息及本金的义务 , 应认定是乙某个人借款 。 乙应按约定偿还欠款本息 , 故判决乙某偿还甲某本金180万元及利息 。 乙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 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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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乙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问题 , 甲某系通过乙某将借款出借给A公司 , 并由A公司出具借款合同 。
在借款不能按约偿还的情况下 , 2016年12月24日乙某以其个人名义向甲某出具了借条 , 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免除A公司义务 , 且A公司同意还款的情况下 , 乙某以个人名义向甲某出具借条的行为 , 应视为债的加入 , 应与A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但因一审判决未判令A公司承担责任 , 对此甲某并未上诉 , 本院不予调整 。 乙某、A公司均主张A公司是本案争议借款的实际借款人 , 之前所有还款均系A公司偿还 , A公司亦同意偿还剩余借款 , 此系乙某个人与A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 乙某可向A公司另行主张权利 。
A公司的还款行为及对还款责任的自认 , 并不能对抗乙某向甲某出具的借条的法律效力 , 故对乙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 维持原判 。 乙不服二审判决 , 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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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乙某出具借条的性质如何评价 。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者由第三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 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 正是基于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 债务加入成立与生效系由当事人合意完成 , 并不需要履行交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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