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三 )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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