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中国政法大学2020招生政策解读
_原题为 中国政法大学2020招生政策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 , 提高生源质量 , 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 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 , 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工作要求 , 结合学校具体情况 , 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
第三条 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中国政法大学 。
第五条 招生代码:10053 。
第六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 , “2011计划”和“111计划”(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重点建设高校 , 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
第八条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 基准学制为四年 。 学生入学后 , 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年限 , 学生可以在三至六年内完成学业 。
第九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 , 颁发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 , 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
第十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 ,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 。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 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改革前期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 , 拟定招生计划草案;开展招生宣传活动;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复查工作 。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 。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 , 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 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本科年度招生计划 , 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 , 报教育部批准 。
第十五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 , 坚持科学发展 , 协调发展 , 按照“以发展促公平”的原则 , 结合学校办学条件,考虑各省报名考生人数占全国报名考生总数的比例、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 , 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 , 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 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 , 报教育部批准 。
第十六条 学校将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 , 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105%以内 , 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 , 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 。 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 , 则作退档处理 。
学校对于未完成计划的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直辖市、自治区) , 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线上征集志愿 。 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 , 则将剩余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省份 。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直辖市、自治区) , 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 , 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 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 , 将征集志愿 。 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 , 则将剩余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省份 。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无往届生与应届生区分与限制 。 在进档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 ,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 , 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的顺序 , 综合考虑 , 择优录取 。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 , 依次参考考生高考原始分、专业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上海考生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
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比较顺序如下:经济学、金融工程(成思危现代金融菁英班)和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法治信息管理方向)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英语、德语、翻译专业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数学;其余专业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
根据江苏省相关录取办法 , 学校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最低成绩要求为B+B+ , 对该省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及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入围考生选测科目最低成绩要求为BB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录取办法 , 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 浙江省和山东省考生由考生所在省招办依据其相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 。 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和海南省考生由所在省(直辖市)省招办依据其相关规定按专业组投档 , 学校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专业安排 。 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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