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辩论|宋朝女子谋杀亲夫案,王安石和司马光展开空前大辩论
北宋宋神宗时代的阿云案真是轰动一时,本来这只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朝廷之上竟展开长达两年多的辩论,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个死对头也因此针锋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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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臣
登州的一个女子叫阿云,在母丧期间竟被自己的叔叔强迫许聘给一个姓韦的男子,当年阿云年仅13岁。阿云嫌姓韦的男子长得太丑,持刀来到韦姓男子家,企图杀死这个男子。男子拼命抵抗,阿云刺了十几刀,结果砍断这男子的一只手指,然后逃跑了。当地知县派人抓了阿云,还没有进行刑讯,阿云主动交待了事情的经过,并认了罪。
知县直截了当,认为这是谋杀亲夫,判了死罪。此事上报到登州知州许遵那里,许遵认为阿云在刑讯前就招认了,符合自首减刑的条件,不能判死罪。许遵把他的意见上报到刑部和大理寺两个主管司法的部门。刑部和大理寺研究案情之后,按照《宋刑统·贼盗律》的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上报宋神宗,判了个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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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臣
本来这事到此可以结束了,谁知许遵升职了,任大理寺卿。许遵对此案仍耿耿于怀,上任后竟推翻之前刑部和大理寺的判法,要求复核。许遵坚持认为此案符合自首减刑的原则,应从轻判罚。宋神宗决断不下,于是许遵建议将此案转交两制议论(宋朝实施两制议政制度),翰林学士王安石和司马光出场。王安石支持许遵的建议,认为应该从轻判决,司马光支持刑部和大理寺一些官员的意见,认为要重判。宋神宗又让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等也加入讨论,最终形成统一的意见:支持王安石的意见,即免去阿云的死罪,进行减刑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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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
宋神宗于熙宁元年七月下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即阿云符合减刑条件,给予减刑。不过,此事却仍然没有结束,刑部及大理寺很多官员对这个判罚并不满意,纷纷上书,宋神宗只好要求王安石与这些官员进行辩论。更有意思的是,宰相陈升之、枢密副使韩绛等人支持王安石,而宰相富弼、枢密使文彦博、吕公弼等人则支持司马光,新一轮的辩论又开始了。双方僵持不下,宋神宗拍板做了最后的决定,仍支持王安石的建议,维持轻判。一场耗时两年之久的大辩论才到此结束。
【 大辩论|宋朝女子谋杀亲夫案,王安石和司马光展开空前大辩论】其实阿云案的整个过程是非常清晰的,朝廷上双方争执的是北宋时的法律制度问题。两派的基本争执点可以分为几点:
1.是否是谋杀亲夫。阿云与韦姓男子的许婚本身就不合法,因为阿云正在服母丧,所以许遵认为这不是谋杀亲夫。刑部和大理寺的官员却认为已经订婚,仍属谋杀亲夫的范畴。如果是谋杀亲夫,则案情性质是非常恶劣的,也会影响到判罚。
事实上关于这点,在王安石和司马光参与辩论之后就不成为焦点,后来刑部和大理寺的官员也认为这点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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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时的女人
2.是否属于自首减刑的范围。
宋代的法律对于自首的辨别与现代法律有明显的区别,现代法律认为犯案后主动投案才是自首。但宋朝时则分两种情况下,一种是官方没有发现犯罪行为时主动投案;另一种是官方发现了犯罪行为并进行追究时主动招认,即“按问欲举自首”,两种都属于自首的范畴,阿云属于第二种情况。
许遵和王安石认为减刑,其理由是:“自首陈者得减罪二等坐之”,阿云的情况符合按问欲举自首的情况,应当减刑。司马光认为不能减刑,其依据是《宋刑统》规定“其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宋刑统》进一步解释“假有因盗故杀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即宋朝法律规定,故杀或过失杀伤是不能自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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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画像
宋神宗最终采取王安石的建议,将阿云减刑二等。没过多久,阿云遇到大赦天下,就出狱了。一些野史谣言,16年后,王安石变法失败,司马光重新当上宰相,想起了这案子,于是又翻案并把阿云处死。不过,正史却没有记载,此事可信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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