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毁坏文物古迹 必须依法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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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近日,一网红博主拍视频称,带外国游客进入陕西省靖边县龙洲丹霞地貌景区,并通过当地村民引导进入“禁止入内”区域,在丹霞地貌上随意行走。目前警方已找到三名游客,并口头传唤三人,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实上,在6月18日,靖边县人民政府曾发通告称,为完善靖边龙洲丹霞景区基础设施和配套功能,决定对景区实行全封闭施工。建设期间,除封闭区域内居住的村民及经营户外,所有游客及车辆一律禁入进入封闭区域。视频中,一位当地村民拉开围栏,轻松带几人进入丹霞地貌景区。景区明明写着“禁止入内”,这名博主与女伴却依然越过栏杆,踏入景区,这显然是没把规矩当回事。而从这些年丹霞地貌屡屡遭踩踏来看,也暴露出景区重宣传轻管理,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疏漏。而以往对毁坏文物古迹的行为处罚过轻,也在客观上助长了这种行为。
毁坏丹霞地貌的现象,几乎年年可见,但处罚往往“点到为止”。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仅“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按照《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个人甚至还不在处罚范围。
从个人到企业,当下对文物、对自然景观等的破坏,早已不仅仅停留在“某某到此一游”的旅游文明层面,有些行为,已经触犯到法律。这都需要创新思路,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当事人破坏珍惜自然景观的行为,不妨按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民事责任,不妨借鉴《环保法》设置的“按日计罚”制度。经抽样调查,这一制度实施后,处罚后的改正率在85%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距今两亿年的丹霞地貌,踩一脚至少60年才能恢复,就算按一脚一天一块钱计算,也让侵害人承受不起。2019年12月30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永明、张鹭、毛伟明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名胜古迹一案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进行一审宣判。其中两人分别被判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毛伟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和六个月徒刑,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一人免于刑事处罚。但三人还需要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是全国首例毁坏古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攀岩打了几颗钉子,要付出巨额代价。这个案例应该成为各地学习的范本。
【 重罚|毁坏文物古迹 必须依法重罚】文明其表,制度其里。构建起匹配这个时代的社会文明,呼唤更为刚性的制度约束。这就需要完善相关法规,让法律长出锋利牙齿,让违法者付出巨额成本。同时,对于景区设施,特别是文物古迹,必须和管理者的责任绑到一起,不光要处罚游客,管理者因为疏于管理,同样要追究相应责任,要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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