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师|学生午间校门口打闹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博法律师说
小学作为教育管理机构 ,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管理义务相对较高 , 学生在校期间 , 学校应当全程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 。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被告赖某系被告某小学学生 。 2019年9月23日 , 原告郭某、被告赖某吃完午饭后返回学校校园 , 因学校规定的集中午休时间(13时)未到 , 原告郭某、被告赖某等人聚集在学校内靠近校门口的平台玩耍 。 12时59分左右 , 被告赖某将原告郭某推倒 , 至原告郭某从平台摔落地面致颅脑损伤等 。 事发后 , 学校老师将原告郭某送医救治 。
2019年9月25日 , 被告赖某通过学校老师向原告郭某支付了2000元 。 法医司法鉴定原告郭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 另查明 , 原告郭某摔落地点为被告某小学校园内临近校门道路旁的一处平台 , 高处与道路落差约2米 。 事发时 , 该平台边缘未设置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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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根据法律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不承担责任 。
被告某小学主张其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 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 侵权行为发生时 , 原告郭某、被告赖某均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被告某小学作为教育管理机构 ,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管理义务相对较高 , 学生在校期间 , 学校应当全程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 。 因为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欠缺 , 学校不仅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 还应尽到管理和一定程度的保护义务 , 以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
本案中 , 事发平台与平台下道路落差约2米 , 该环境对认知、判断、鉴别能力较差的小学学生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 , 被告上犹某小学对此应当知晓 , 但该校未在平台边缘未设置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学生摔落 。
同时 , 在原告郭某、被告赖某等学生聚集在该平台玩耍时 , 被告某小学也未对该危险行为及时告诫、排查并制止 , 致使原告郭某在玩耍过程中遭受被告赖某的过失伤害摔落致伤 。 若侵权行为发生时学校有相关人员监管或在场管理 , 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 。
综合以上因素 , 该院认定被告上犹某小学未对原告尽到充分的管理、注意义务 , 应当对原告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根据实际情况 , 酌定被告某小学对原告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被告赖某因过错侵害原告郭涛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结合本院对被告某小学赔偿责任的认定 , 确定被告赖某承担50%的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被告赖某在事故发生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故其造成原告损害 , 应由监护人即被告赖某茂、朱某连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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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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