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搭乘亲妹自行车摔伤索赔27万被法院驳回,因为……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搭乘亲妹妹自行车后座 , 却不慎摔下来 , 致损伤 , 该向谁索赔?好意搭乘她的妹妹是否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7日 , 记者获悉 , 许昌市人民法院7日公布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 其中包括一起好意搭乘行为下的侵权责任承担案 。
【事件】姐妹俩骑自行车出意外 , 姐姐向妹妹索赔27万余元
原告杨某枝与被告杨某平系亲姐妹 。 某天 , 姐妹俩与同村村民一起干活儿后结伴而归 , 妹妹杨某平用自己的自行车载乘杨某枝回家途中 , 杨某枝从自行车上跌落受伤 。
经现场勘察 , 事故发生时杨某平骑行的自行车 , 车况正常 , 未见有安全隐患 。 事故地点路面平坦 , 坡度平缓 , 事故发生时能见度尚可 , 路面未见有骑行障碍 , 且据同行的两位目击证人证明 , 是杨某枝先从自行车上跌落后 , 自行车失去平衡 , 杨某平连同自行车才先后摔倒在地 。 原告杨某枝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 支付医疗费66029.8元 。 其中 , 被告主张已为原告垫付38000元 , 但原告仅认可26000元 。
后许昌市诚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 鉴定评估意见为:原告重型颅脑损伤致右侧上、下肢肢体肌力4级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颅脑损伤开颅术后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 原告左侧颅骨修复的后续医疗费约需3-4万元 。 原告因伤残鉴定支付鉴定费1300元 。
后因双方无法就原告所受损失达成一致意见 , 原告来院起诉 , 请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78696元 。
【自行车搭乘亲妹自行车摔伤索赔27万被法院驳回 , 因为……】【判决】妹妹给予损失20%作为对姐姐补偿扶助 , 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中 , 被告认为在本案中其不存在过错 , 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且原告系单方鉴定、鉴定等级及费用过高 , 不应采信 , 但出于亲情考虑 , 暂不提起重新鉴定申请 , 并自愿在法院核定的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范围内 , 支付总损失数额的20%作为对原告的补偿扶助 , 同时扣除其已为原告垫付的38000元 , 如原告方对此不予认可 , 则同意垫付款按照原告主张的26000元计算 。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 , 客观真实 , 与本案具备关联性 , 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 但同时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从其自行车上跌落致残存在过错 。 在本案中 , 原告与被告系亲姐妹 , 被告骑自行车载乘姐姐回家的行为系好意邀请原告同乘的行为 , 在其正常骑行过程中原告从车上跌落致伤 , 被告主观上没有致使原告受伤的故意或过失 。
被告杨某平基于亲情考虑 , 明确表示自愿向原告支付经法院核定后原告方合理合法损失的20%作为对原告的补偿扶助 , 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 , 遂予以准许 。 一审宣判后 , 原告杨某枝不服 , 提出上诉 , 许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说法】好意搭乘 , 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针对此案 , 法院认为 , 好意搭乘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 , 发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 , 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 。 在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 要求施好人对于搭乘人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于情于法都不应当予以支持 。
本案中被告对于原告摔倒并不存在过错 , 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 且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乘坐过程中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 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所受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 , 又不利于传承道德风尚 , 故不予支持 。 被告基于亲情考虑 , 明确表示自愿向原告支付经法院核定后原告方合理合法损失的20%作为对原告的补偿扶助 , 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行为 , 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友善价值准则的体现 , 应予以支持 。 本案的裁判结果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准则的具体阐释 , 我们应当弘扬该案中体现的好意施惠、公正法治、关爱友善等价值观念 , 营造一种积极向上、和谐有爱的社会氛围 , 发扬优良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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