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理平衡赋予香港警方必要权力与充分保障人权——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四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题:合理平衡赋予香港警方必要权力与充分保障人权——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四
新华社采访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规定赋予香港警方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特殊权限 。 相关内容受到各界关注 , 成为有关香港国安法的舆论热点之一 。
其一 , 香港国安法赋予香港警方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特殊权限出于何种考虑?
香港国安法第43条规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在办理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 , 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 , 并可以采取该条规定的七项措施 。
法律专家分析 ,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 , 一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属于严重犯罪案件 , 因此规定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采取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采取的各种措施 , 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二是考虑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特殊性、复杂性、敏感性 ,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仅仅有权采取现行法律规定的措施是不够的 , 还应赋予其多一些权力 , 因此在第43条中列出了七项措施 。 其实这七项措施中的大部分也是香港警方可以采取的措施 。
其二 , 香港国安法关于香港警方可以采取措施的一些规定 , 是否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 。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4条规定 ,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 , 不得无理或非法侵扰 , 其名誉及信用 , 亦不得非法破坏 。 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电子平台实施了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 , 发布了相关违法的信息 , 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 , 警方需要了解发布者的身份信息 , 进而依据香港国安法的规定限制其隐私权 , 就不是“无理或非法侵扰” 。
法律专家指出 ,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2条规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香港国安法规定不一致的 , 适用香港国安法规定 。 因此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在办理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 , 如需采取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的执法措施 , 依照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和行政长官会同特区国安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办理 。
其三 , 香港国安法如何在赋予香港警方必要的权力以有效开展执法和充分保障人权之间做到合理平衡?
香港警方在行使相关权力时将受到必要监督 , 尽管香港国安法赋予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较处理其他案件多一些措施的权力 , 但其行使权力必须严格依照行政长官会同特区国安委制定的实施细则 , 并且其采取这些措施还要受到特区国安委的严格监督 。
法律专家介绍 , 香港国安法在制定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如何在赋予警方必要的权力以有效开展执法和充分保障人权之间做到合理平衡 。 各国在立法时也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并且有各自的解决方法 。
美国在“9·11”事件后 , 为打击恐怖主义行为 , 紧急制定了《爱国者法案》 。 其中第203条规定 , 美国执法部门在不经司法审查情况下有权获得与美公民有关的敏感信息;第206条允许执法部门针对个人进行窃听;第213条允许执法部门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 可以暗中搜查其办公室和居所等 。
法律专家认为 , 与外国相关立法比较而言 , 香港国安法在赋予警方权力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上是处理得很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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