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家族信托等于财富传承吗,关于家族信托的十大误区!( 二 )


其实不然 , 根据银保监会37号文最新规定 , 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者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就可以设立 。 因此 , 对于大多数高净值客户来说都能满足设立的条件 , 完全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实现资产隔离保护、婚前财产保护、减少继承纠纷、防止挥霍等家庭财富保护与传承中的现实问题 。
误区4
在境外设立离岸家族信托更有保障、更有优势
境内外的家族信托 , 其包容的财产有明确的辖区划分 。 因我国实行外汇管制 , 通常而言 , 境内资产通过境内家族信托完成受托管理 , 而境外资产通过离岸家族信托进行 。 建议客户根据资产的属地原则去构建家族信托的法律架构 。
离岸家族信托一般选在无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税负较低的地区成立 。 随着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和外商投资管理的日趋完善 , 境内资产跨境转移的难度日益增大 , 而且资产出境和返程投资必须履行的手续越来越繁琐、审批手续也愈加严格 。
其次 , 在境外设立家族信托 , 其设立、运行和终止等一切相关事宜均适用境外法律 , 特别是众多离岸地适用的英美法系法律对于国内哪怕是法律专业人士都显得非常复杂 , 对普通人更是晦涩难懂 , 陌生的境外法律环境和复杂的国际司法管辖制度对离岸信托的管理带来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 。 因此 , 离岸信托看起来并不那么“美” 。
家族|家族信托等于财富传承吗,关于家族信托的十大误区!
本文插图
误区5
已经有了完善的保险 , 不需要再设立家族信托
首先 , 并非所有的人寿保险都具有隔离保护功能 。
2018年7月9日 , 江苏高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 是继2015年浙江高院下发类似的通知后 , 又一地方高院对保险产品的法院执行作出明文规定 。
该通知明确规定 ,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 , 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 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 , 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 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 , 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 , 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 ”
可见 , 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年金保险的生存金以及分红险、投连险及万能险的现金红利均不能对抗投保人的第三方债务 , 不具有资产隔离保护功能 。
其次 , 家族信托在受益人安排方面比较灵活 , 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任意选定 , 甚至是未出生的孩子也可以作为受益人 。 而保险在受益人的设定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
再次 , 家族信托在分配方式上更加灵活 , 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任意设定 , 包括受益条件、受益比例、分配金额、分配频率等 , 无需一次性分配完毕 , 以实现真正的财富传承或其他信托目的 。 而保险的利益分配相对比较固化 , 大部分是在保险赔付时一次性分配 , 无法满足委托人的特定目的 。
误区6
财富传承安排用遗嘱比较简单、便捷 , 没必要用家族信托
由于遗嘱的设立简单、便捷、成本低 , 在老百姓的财富传承中被广泛使用 。 但便捷的另一端却呈现出执行过程中的诸多不便 。
首先 , 遗产分割通常一次性完成 , 无法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持续性的分配安排 。
其次 , 遗嘱所指向的财产形态发生变化 , 则遗嘱须实时更新 , 否则届时可能无法依据遗嘱进行继承 。
另外 , 遗嘱的保密性欠佳 , 公开不适时可能导致家庭矛盾或继承纠纷 。 因此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很多关于遗嘱有效性的官司 , 本来关系和睦的一家人 , 遗嘱被公开后因为遗产分割问题打得不可开交 。
家族信托在委托人生前一旦设立了 , 转入家族信托的财产将不再是属于委托人名下的财产 , 因此将来委托人身故 , 该部分财产亦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 。 只要家族信托的设立符合《信托法》的规定 , 财产来源合法、信托目的正当 , 家族信托设立有效 , 则其法定继承人自然也就无法主张该部分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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