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特别程序体系:特色与局限( 三 )


而其他特别程序则主要针对事实清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案件,所占案件的比例并不高,即便适用普通程序,诉讼流程也不复杂,所能节约的司法资源也较为有限,因此无论是对被告人,还是对于司法官,吸引力均较为有限 。这也是为何其余五种特别程序的适用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
因此,对于中国比较刑事诉讼的研究者而言,应审慎对待意大利的特别程序体系 。在笔者看来,这种审慎的态度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且互为辩证的认知立场:其一,应准确认知意大利的特别程序体系及其运作规则,包括制度体系、学说和判例的立场以及实施效果 。建立在错误认知基础上的研究必然得出似是而非甚至完全错误的结论 。因此,我们应更多思考意大利特别程序失败的教训 。其二,也应看到,意大利特别程序体系的某些设计理念可能在我国刑事诉讼语境下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较高的定罪率,便让意大利式的简易程序有了用武之地,“重判”与“早判”、“真实”与“效率”之间的价值抉择便可成为指导特别程序设计的一种思路 。当然,如前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结构与意大利刑事诉讼差别较大,但在诉讼环节及功能上则基本可形成对应关系,因此,从功能主义的角度作一比较分析实属可能及必要,这也是本研究的另一重要出发点 。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