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特别程序体系:特色与局限( 二 )


简易程序省略了正式的庭审程序,由初步庭审法官在初步庭审程序中进行庭审 。被告人仅是放弃了对席证明的保障(换取1/3的量刑折扣,违警罪则为1/2),但并非认罪,初步庭审法官依然有查明真相的义务 。因此,简易程序可请求调取证据,也可以修改指控罪名,程序机制较为完整,对其他特别程序具有极强的包容性,被告人在适用直接审判程序、立即审判程序以及处罚令程序时可请求转化为简易程序 。
刑事协商程序亦是省略了正式的庭审程序,控辩双方在初步庭审程序进行协商,被告人以认罪获取1/3的量刑折扣 。尽管宪法法院认为,初步庭审法官仍然有查明真相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初步庭审法官更多更主要审查“认罪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这里便存在实质真实与诉讼效率的重大冲突 。如果实质真实依然是意大利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则刑事协商程序也应确立较完整的程序机制,初步庭审法官应进行实质审查,但这无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如果纯粹以立法文本看,刑事协商程序便是将公开、对席的庭审程序简化为秘密、非对席的协商程序,程序机制依然完整,对其他特别程序具有极强的包容性,甚至简易程序亦可转化为刑事协商程序 。
【意大利特别程序体系:特色与局限】立即审判程序和直接审判程序均是省略了初步庭审程序,这意味着在这两种程序类型中,公诉审查并无太大必要,或者是因为事实已经较为清楚,或者是因为已适用了预防性羁押措施,或者是因为属于现行犯案件等等 。也因为如此,庭审程序也往往较为简单,因为控辩双方对证据与事实争议较小 。
处罚令程序和保证金制度也较具特色,但因为在意大利应用处罚令程序和保证金制度所适用的多数罪名在中国并未入罪,因此比较法的价值较弱 。“考验”程序则类似于中国的附条件不起诉,但适用范围宽泛许多,轻刑化、强调回归社会的教育价值,这似乎也是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一大趋势 。
效果不尽如人意,适用率偏低
2008年,意大利著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研究机构欧瑞佩斯发布了一份关于意大利刑事诉讼实施状况的实证研究报告 。坦率而言,笔者看到这份实证数据时感到惊讶,至少与心理预期有较大的出入 。1988年法典及后续改革建构了如此繁复庞杂的特别程序体系,适用率却低于10%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值得研究 。
以简易程序为例 。简易程序其所承载的使命毋庸置疑,但适用率仅为5.4%(2008年) 。这需要在实务层面作一精细化的分析 。如果被告人提出适用未附取证请求的简易程序,由初步庭审法官依现有的证据作出判决,则被定罪的可能性是非常之高的,否则被告人会选择适用立即审判程序 。而如果被告人提出适用附取证请求的简易程序,检察官也可以请求法官调取反证或者修改指控,查明更严重的犯罪情节或者新的犯罪事实 。无论是何种情况,被告人一旦放弃了对席证明,尽管无须认罪,但司法实践中几乎均是定罪的,在初步庭审程序中法官依职权查明真相并作出无罪判决的可能性极小,被告人仅是获得了量刑折扣 。考虑到简易程序可适用于大量重罪案件,1/3的量刑折扣并不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如果被告人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同样依2008年的实证数据,定罪率为60.6%,无罪判决占21.9%,14.9%为犯罪行为消灭 。所以对于较严重犯罪的被告人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获取1/3的量刑折扣,尽管也有获得无罪判决的可能,一种是40%几率的无罪判决或构成犯罪行为消灭事由 。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刑事协商程序,所不同的是刑事协商程序对惩罚后果更具确定性 。
当然,对于刑事协商程序,除了前所论及的原因外,1988年法典的设计者将“当事人主义”作为意大利“特别程序体系”的立论基础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 。从1988年起,意大利宪法法院多次在判决中强调实质真实和法官的职权查明义务,这便是对1988年法典的某种矫正 。一言以蔽之,对于职权主义传统的国家,实质真实是首要的,诉讼效率永远不可能凌驾于实质真实之上 。这也是为何意大利的立法、学说和判例对刑事协商程序的诸多重要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改革也呈反复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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