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假合同骗得8000万贷款4次!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两员工双双获刑( 二 )


宣判后 , 李某武、李某川不服 , 均提出无罪的上诉理由 , 双方各执一词 , 相互推卸责任 。 李某武称 , 自己作为部门负责人不具有现场核实和面签的强行性职责要求 , 且并不知道客户经理未到现场核实 , 没有犯罪故意;李某川则为自己辩护称 , 四次贷款均为独立贷款 , 并非借新还旧 , 损失系第四次贷款造成 , 自己没有参与第四次贷款;同时自己作为综合岗员工仅整理审核贷款流程性文件 , 没有参加伪造虚假材料 , 三次贷款并没有任何业绩收入 , 并非涉案贷款业务的主办客户经理 。
法院经查认为 , 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金鑫公司所有授信项目所涉环节及人员明细等证据证实 , 李某武时任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 其职责包括指导、监督其部门的客户经理办理业务 , 且职责不仅限于对书面资料的形式审查 , 还包括对业务工作办理情况的实质性监督 。 同时 , 在大连银行工作的多名证人的证言及李某川、朱某、李某武本人的供述均印证证实 , 李某武联系涉案贷款业务 , 并实质参与该笔贷款贷前调查及放款 , 在明知客户经理未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回执到现场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 , 同意上报贷款申请并违规办理发放贷款业务 , 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客观要件 , 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 。
此外 , 根据证人证言和书证等相互印证 , 2014年9月金鑫公司通过过桥拆借方式还贷后续贷 , 最终损失虽是第4次贷款的结果 , 但并非完全独立 , 而是前三次贷款的延续 。 前三次贷款均未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尽职审查 , 李某川作为前三次办理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 , 在明知未对金鑫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的真实性作尽职审查的情况下 , 仍违背其自身职责上报贷款申请 , 导致金鑫公司以虚假资料获取了巨额贷款 , 最终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 , 故李某川的行为与银行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李某川作为该笔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 , 明知应当对金鑫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的情况下 , 未认真履行职责 , 违规为金鑫公司办理发放贷款业务 , 造成重大损失 , 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吕波
编辑 邓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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