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以案释法│明知原油去偷运 锒铛入狱服刑路


原油|以案释法│明知原油去偷运 锒铛入狱服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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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6日 ,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被告人谷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 2020年6月29日安达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 并处罚金10000元 。
经依法审查查明 , 2020年1月1日 , 被告人谷某某通过“运满满”手机软件与雇主取得联系 , 当晚21时许雇主指挥装车工人在安达市古大湖镇黎明村一车库内及安达市某小区一车库内先后两次将所要装运的货物装上谷某某驾驶的货车内 。 在将货物搬上货车 , 谷某某在盖苫布时 , 其踩到装运的货物 , 查看后得知装运的是国家资源原油 , 但谷某某在明知装运的货物是原油的情况下 , 为了获得运费 , 仍然继续帮助盗油者运输 。 装完原油后 , 谷某某驾车行驶到安达市哈大高速路入口处 , 被安达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 经安达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对其装运原油的车辆进行过称 , 原油重量达9.7吨 , 经鉴定机构依法鉴定被盗原油总价值为32138元人民币 。
犯罪嫌疑人谷某某主观上明知运输的物品是他人盗窃的原油仍然帮助其运输 , 客观上 , 帮助犯罪份子转移犯罪所得 , 给公安机关侦查活动造成了妨害 , 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 。 被告人谷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原油|以案释法│明知原油去偷运 锒铛入狱服刑路】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 , 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 , 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 , 切莫帮其掩饰、隐瞒 , 损害国家利益 , 昧着良心赚黑钱 , 最终因小失大 , 害人害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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