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将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起诉撤销赠与被驳回(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
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赠与夫妻一方 , 那么该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应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04
情形四
离婚诉讼中违建房屋的处理
徐斌和朱媛媛于20世纪80年代结婚 , 购买了一间带院私产平房 。 后孩子长大要结婚 , 由于居住空间狭小 , 夫妻二人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平房 , 但未获批准 , 于是夫妻二人私自加盖两间房屋 。
后因徐斌出轨 , 朱媛媛起诉离婚 , 徐斌同意离婚 。 夫妻二人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房屋 , 有产权的房屋两人都同意过户给儿子 , 两人要求分割共同私建的两间房屋的所有权 。
那么对违建房屋 , 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呢?
答案是:违建房屋不合法 , 离婚不宜判决所有权的归属 , 只能判决当事人使用 。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 无法取得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违章建筑不受法律的保护 , 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 。 离婚时 , 双方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并要求分割的 , 法院不能越俎代庖 , 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 , 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因此 , 法院没有支持徐斌和朱媛媛要求分割违建房屋所有权的主张 。 鉴于有房本的房屋夫妻二人都共同赠与了儿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 其余两间房屋由徐斌和朱媛媛分别居住使用 。 基于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 , 面积较大的一间房屋归朱媛媛使用 。
本文插图
05
情形五
离婚纠纷中赠与房的法律效力
吴倩年轻貌美 , 在一次朋友聚会中 , 偶遇了钻石王老五刘博 , 之后刘博开始疯狂追求吴倩 。 刘博名下有两套房 , 价值不菲 。 为了抱得美人归 , 他向吴倩承诺 , 愿意签订书面协议 , 结婚后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她 。 手里攥着这份协议 , 吴倩认为到手的鸭子跑不了了 。
结婚后 , 因为年龄的巨大差距等原因 , 两人感情破裂 , 均同意离婚 , 但在财产分割上出现重大分歧 。 吴倩只得起诉到法院 , 要求离婚 , 并按照与刘博签订的财产协议 , 请求判决刘博赠与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归自己所有 , 并过户到自己名下 。
刘博认为 , 赠与房屋给吴倩 , 是因为她是自己的妻子 , 但现在两人均同意离婚 , 吴倩已经不再是自己的妻子了 , 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 并且之前房产证也没有变更到女方名下 , 他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把房子赠与吴倩 。
可双方既然白纸黑字签了协议 , 又都是自愿的 , 刘博反悔能行吗?
答案是:如果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 男方可以反悔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明确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 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前撤销赠与 ,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 该法条的内容就是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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