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将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起诉撤销赠与被驳回


离婚财产|将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起诉撤销赠与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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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 , 离婚率居高不下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 对于多数离婚纠纷而言 , 夫妻财产分割中双方最关注的莫过于房屋如何分割 。
01
情形一
婚前首付购买婚后按揭房屋
翟某以36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601室房屋 , 其中首付款15万元 , 按揭贷款21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 , 翟某支付中介费等16000元 , 房屋登记在翟某一人名下 。 后 , 翟某与张某登记结婚 。 离婚诉讼中 , 张某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601室房屋的贷款 , 故请求法院对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依法分割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601室房屋为翟某婚前购买 , 且登记在翟某名下 , 因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 属夫妻共同财产 , 故判601室房屋归翟某所有 , 翟某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37万元 。
婚前首付购买婚后按揭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 ,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对于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交纳了部分首付款 , 婚后另一方参与了还贷的情形 , 不管房屋所有权证何时下发 , 人民法院一般判令该房屋由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取得 。 对于婚后夫妻还贷的部分 ,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 , 该款项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 , 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 , 未还银行按揭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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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情形二
离婚纠纷中的继承房产分割
董莹莹和付晓军婚姻存续期间 , 董莹莹的父亲身患癌症 。 考虑到付晓军平时不务正业 , 而且小夫妻俩的感情出现了裂痕 , 临终前 , 董莹莹的父亲只想把自己名下产权的房屋留给女儿一个人 。 防止女婿和女儿争夺遗产 , 他特立遗嘱:本人单独所有某某小区某某门牌号房屋 , 归女儿董莹莹所有 。
董父去世后 , 付晓军提起离婚诉讼 , 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董莹莹拿出父亲的遗嘱进行抗辩 , 可是法院还是支持了付晓军的诉讼请求 。
董莹莹不明白 , 到底为什么?
原来 , 问题竟然出在了董父的遗嘱中少了几个字 。 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这个“除外”的规定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 , 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
因此 , 只要董父在遗嘱后添加“该房产系我女儿个人财产 , 与其配偶无关” , 付晓军就无法趁火打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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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情形三
婚后夫妻一方受赠房屋
王某因父母去世较早 , 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 , 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 , 双方感情深厚 。 2014年王某与刘某结婚 , 婚姻存续期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 , 老人去世前曾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 , 将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兴区某小区201室房屋赠与王某 。 现刘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 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王某继承的201室房屋 。 王某认为继承所得的201室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 , 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由于王某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明确将房屋赠与王某一人 , 应视为王某一方的财产 ,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故判决201室房屋归王某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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