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告赢B站,抖音、快手的日子也难过了?( 三 )


【优酷告赢B站,抖音、快手的日子也难过了?】意味着这些分享型平台的合法性根基将被撼动 。




从根本上来说 , 互联网行业讲究创新和突破 , 这些分享型平台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创新模式 , 而法律天然地滞后于经济发展且偏向保守 , 所以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和法律层面的冲突势必长期存在 。



因此 , 这类案件对法院来说尚属于需要去确定法律如何适用的新案件 ,
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裁判规范 。
就版权保护制度而言 , 法律设定这个制度的立法本意并非“如何防止使用” , 而是“如何控制使用” ,
事实上著作权法的实质也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 。


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12种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且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 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 。 现有法律规定 , 不违反这12种情形 , 并且不牟利 , 就不构成侵权 。



显然 , 分享型平台审核并允许内容创作者将具有版权的音频、视频等内容上传 , 并不在这12种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 对于平台及个人是否牟利这个点 , 事实上也很难有证据证明 。 故 , 不管是内容创作者还是分享型平台 , 其实都是踩在法律边缘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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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 , 也应该看到积极的一面 , 分享型平台已经现实存在 , 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帮助作品宣传的作用 。 我个人认为 ,
若能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一个平衡 ,
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 让其能从著作权中获得收益 , 又能最大化地发挥作品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 才是最理想的状态 。



这个状态的实现 , 在司法解释或其他指导性文件出台之前 , 只能寄希望于在众多个案审理中形成相对固定的规范 , 进而指引再创作的个体以及分享型平台主动调整适应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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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的
是原

视频

字体
的版权已经购买 ,
BGM

版权问题还没有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案 ,
尚在
非法的边缘
不断
试探 。


我喜欢的一般都是比较小众的外语歌曲 , 我也没有在YouTube上传过视频 , 目前尚未遇到被起诉侵权的问题 , 但内心还是会有担忧 。



而如果跟音乐版权库签约付费的话 , 好一点的版权曲库一年的费用约200美元起 , 对于个人UP主而言还是有些贵 。 再者 , 即使签约了 , 也不见得就一直能从中找到合适的BGM 。



现有的解决办法是 , 我会特意挑选年代较久、较小众的音乐 , 版权方不容易找上门 。 我也会联系国内一些小众乐团 , 询问他们能否将音乐作品授权于我 , 做非商用视频的BGM , 目前已经征得一些乐团的同意 。 同时也在寻找适合的付费曲库 , 还是希望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音乐版权问题 。



此外 ,
我在使用BGM时 , 会在视频中显著标注这首歌的名字和创作者 , 目的也是尽力帮助这些BGM引流 ,
比如会有一些粉丝在看了我的视频之后 , 专门去搜索这首歌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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