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887万 海南东方市原市长邓敏一审被判11年

近日 , 海口中院对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邓敏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 , 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邓敏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
【受贿887万 海南东方市原市长邓敏一审被判11年】经审理查明 , 2001年至2018年期间 , 被告人邓敏利用担任儋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 昌江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 东方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 , 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医疗设备采购及政府采购等方面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本人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林某方等12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7万元 。
海口中院认为 , 被告人邓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7万元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且数额特别巨大 , 应依法惩处 。 邓敏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自首 , 可以从轻处罚 。 邓敏退赃人民币227万元 , 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 可以从轻处罚 。
(总台央视采访人员 毛鑫 张伟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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