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资讯|3000点过后再迎重磅!险资三大政策落地,17万亿等待入场


保险入市又有新政策 。
周三(7月1日)消息 , 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 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 其中针对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方面 , 调整了对冲期限、卖出买入限额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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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三大政策要点汇总
周三 , 银保监会官网公告 , 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有效防范风险 , 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的精神 , 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 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 其中:
一、《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17条 ,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参与目的与期限 ,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 , 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
2、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 , 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 , 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 严格进行风险隔离 。
3、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 , 控制杠杆比例 , 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 。
4、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 。
5、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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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 。 调整的内容包括:
1、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 , 删除期限限制 , 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 。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 , 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 , 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 。
3、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 。
4、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
三、《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包括:
1、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 。
2、明确合同权责约定 , 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
3、增加回溯报告 , 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
此外 , 银保监会表示 ,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发布 , 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 , 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 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 同时 ,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 , 统一了监管口径 , 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 , 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 , 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 强化风险意识 , 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
下一步 , 银保监会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 , 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 同时 , 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 , 完善信息系统 , 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
险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办法概览
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 , 就资质条件、管理规范、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 具体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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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衍生品定义
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 , 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 此外 ,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 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 , 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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