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汪涵做理财产品代言翻车,37万人被骗230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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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万人被骗230亿元继仝卓、高天鹤翻车后 , 湖南卫视又出事了!这一次换成了口碑巨好的汪涵摊上大事了 。
据媒体报道 , 2020 年 6 月 , 爱钱进APP暴雷 , 该平台被北京警方立案侦办 。 报道称 , 有37万人被爱钱进骗230 亿元 , 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 。 在“爱钱进”的官博下 , 网友纷纷留言“还我们血汗钱” 。 网上流传的一张照片中 , 疑似被骗用户们集体拉横幅维权 , 上面写着“汪涵请出来还我血汗钱”、“汪涵退代言费”等 。
而事发至今 , 汪涵方面始终没有任何的回应 。 汪涵作为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首先得看爱钱进事件到底是什么性质?是被骗还是投资亏本?投资有风险 , 自行承担怨不得别人 , 但如果是被骗 , 代言人汪涵确实需要承担那连带责任的 。 毕竟37万人230亿的巨额资金 , 平均每人6万元 , 那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 毕竟产品需要良心代言 , 不要为钱代言 , 公众人物应该担当自己的行为 。
汪涵需要承担责任吗?要承担什么责任?据悉 , 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募集资金已被北京东城区公安经侦部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办 。 资料显示 , 该公司建立于 2014 年 , 注册资金 10 亿元人民币 。
首先 , 《广告法》第25条明确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 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 ”汪涵如果拍了此类广告 , 则要接受处罚 。
其次 , 如果广告符合法律规定 , 但后来平台经营出了问题 , 那么代言人汪涵和平台之间就没有连带责任 。 因为广告代言是一个单独的合同 , 跟平台经营是两回事 。
最后 , 在《广告法》第六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 , 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同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 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仍然为其广告等宣传的 , 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 可能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再者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 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作了规定 , 明星如果明知P2P平台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仍为其代言 , 并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 , 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
综上所述:如果能判断代言人和广告商是相互串通的 , 确定其承担法律责任就比较简单 , 但在这种情况下 , 要真正追究其责任也很困难 , 因为原告一定要证明代言人要么与广告商串通 , 要么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而仍坚持代言 , 这些方面的证据很难获得 。
就汪涵的事例来说 , 如果他知道企业有内部操作等问题 , 那他要承担一定责任;但如果他可以证明尽到了义务(如审核相关文件等一系列前置工作) , 可作为普通人无法再对企业了解更多 , 那就应该免责 。
明星代言需谨慎明星的经纪团队和公司未经调查核实 , 分析其所代言的产品存在风险 , 仍接下代言 , 用明星效应吸引消费者 , 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失 , 这样的事情已经层出不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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