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国家卫健委: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活体器官将追究刑责( 二 )


对于违反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 , 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 该医疗机构5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相关执业证书;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参与上述活动的 , 由原发证部门注销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 , 终身不得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 。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 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
此外 , 医务人员或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工作人员 , 若出现“未通过分配系统分配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伪造医学数据骗取器官分配或未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等情形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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