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怎样厘清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把司法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构建了立体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
民法典时代,怎样厘清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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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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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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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艳妮
门诊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举债行为该如何认定?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民法典施行后,办案时应重点关注什么?
门诊专家: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朱凡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付鹏博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彭艳妮
专家观点:
◇关键是要区分是否属于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 。但何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
◇建议债权人在借款发生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尽量坚持夫妻共债共签的做法,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审查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合法有效,防止未具名一方配偶因非法债务或虚假债务“被负债”;正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对于是否超出标准,根据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注意举证责任分配,正确理解,准确适用;适当地强化司法机关职权探知,确有必要的,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事实 。
近日,河南郑州的田女士陷入一场离婚风波,在焦心孩子抚养和房产分割问题的同时,她还格外担心这两年丈夫因为公司经营、还房贷等欠下的债务 。“这些债务我该不该还?如果要还,应该还多少?”在关于夫妻债务承担的问题上,田女士的心中有着太多疑惑 。
不仅仅是田女士,在现实生活中,深受夫妻共同债务困扰的人不在少数 。因此,网上关于“保护共债共签”“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完善”“夫妻债务制度立法完善”的呼声不断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中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司法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 。
“民法典构建了立体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相关规定不仅能有效解决‘被负债’问题,还能有效避免‘假离婚、真逃债’问题,使债权人和非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平衡 。”不过,受访专家也表示,由于夫妻债务问题异常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应及时制定出台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及审判指导政策,统一执法尺度,为相关民事活动和行为提供正向的指引 。
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变迁
针对日益突出的“假离婚、真逃债”问题,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这条规定一度被作为裁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在具体适用时却有不少争议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朱凡表示,该规定有助于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对债务不知情、未受益配偶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还有人甚至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 。
“这一规定对债权人非常有利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付鹏博说,实践中,非举债配偶很少能完成举证,原则上就需要和举债配偶一起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使离婚也无法解脱,这就出现了“被负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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