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两千万民间借贷罗生门:桌底下的口头协议 写纸上的不一定是认定事实( 二 )


不过 , 这一期间又出现了一段三角债务的插曲 。
刘忠信提出 , 2009年2月15日 , 因陈旭龙欠金营军借款未还 , 金营军欠刘忠信借款未还 , 刘忠信遂受让了金营军对陈旭龙的债权 , 并主张抵销调解书中900万元的债务 。 同年2月23日 , 陈旭龙将其对刘忠信享有的部分债权协议转让给陈志伟、何德伦、鲍旭东 。
以时间线来看 , 二十天后的3月12日 , 陈旭龙及债权受让人陈志伟、何德伦、鲍旭东以未收到约定还款为由 , 向金华中院申请执行 。
2009年10月19日 , 金华市中院作出(2009)金中指执字第14号执行指令函 , 将上述案件按照(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指定义乌法院执行 。
义乌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2009)金义民执字第6361号立案执行 , 认定该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为陈旭龙 , 且陈旭龙有大量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合计标的4333万 , 陈志伟、何德伦、鲍旭东的债权只能经过司法确认后 , 以参与债权分配的方式实现 , 不能以取得申请执行人地位的方式变相获得优先受偿权 , 三人的申请执行主体不适格 , 故驳回陈志伟、何德伦、鲍旭东三人的复议的申请 。
而对于刘忠信主张的债务抵销 , 也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 , 2009年9月18日 , 浙江省高院作出了(2009)浙执复字第27号裁定 , 认为调解书确定的900万元付款义务 , 无论是付款方式还是付款时间都非常明确 , 刘忠信擅自改变履行方式 , 属于未按约定履行 。
但刘忠信不服该裁定 , 向最高院提出申诉 , 请求撤销浙江高院的复议裁定 , 依法改判支持其主张债务已经抵消 , 不应立案执行的异议要求 。
而最高院于将近七年后的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最高法执监155号执行裁定 , 驳回刘忠信的申诉请求 。
12 年后 民间借贷罗生门回到原点
这一起借贷开始的12年后 , 纠纷再回到审判的原点——义乌法院 ,2019年9月3日 , 义乌法院作出(2009)金义民执字6361号结案通知书:执行本金1450万 , 利息总计1533.487529万的追讨 , 合并执行2983.487529万 。
但陈旭龙不服 , 于2019年10月28日再次提出异议 , 要求继续向刘忠信执行欠款人民币本金1450万 , 利息6237.5907万 , 合计人民币7678.5907万的请求 。
义乌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浙0782执异181号执行裁定 , 以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由 , 不予支持陈旭龙提供的利滚利7.5月息利息计算表中的计算方式 , 不过 , 法院认为执行款项计算有误 , 撤销结案通知书 。
案件诉讼期间 , 义乌法院按照最初(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继续执行 , 经历12年 , 此案又回到了最初的原点 。
而范律师表示 , 截止2020年6月 , 除之前刘忠信已经归还的1150万和1100万之外 , 刘忠信在义乌法院交纳和扣划资金合计2983.487529万 , 该案合计执行资金超过5000万 。
疯狂高利贷何时终结?
一位沪上律师表示 , 之前的几十年里 , 民间借贷因当事双方证据意识淡薄而引发的纠纷非常普遍 , 包括借贷款项的交还付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 , 无迹可寻 , 这就给以后的维权带来了风险 。
“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 , 加大对违法借贷的打击力度 , 加快民间借贷征信体系建设 , 多种力量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化解民间借贷风险 。 ”
此案发生的时间点在2006年-2020年 , 经过漫长的14年 , 法律也不断加以完善 , 诸如刘忠信这样的案件该如何避免再度上演罗生门 , 借贷双方又该如何自我保护?
针对民间借贷 , 监管部门也再次出手了 。 5月28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涉及到民间借贷的规定是禁止高利贷 , 也禁止“砍头息” 。
今年5月15日 , 通过的《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涉及到民间借贷都做了明文规定 , 主要内容包括: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 借款本息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 或累计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 具有上述3种情形之一的 , 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 , 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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